網上已有不少人
— 當然包括法律界人士 — 綜合和分析了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我不會做得更好,這裏只是想寫一點個人感想。雖然早已預了國安法會很快通過和生效,但昨天知道它通過的那一刻,還是有點悵然若失,感到鬱悶,因為香港肯定從此不一樣了。數小時後國安法內容終於公布,比我想像的更惡、更辣,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共在香港可以想抓誰就抓誰、想怎處理就怎處理。最可怕的是,犯了國安法的香港人,很可能被送中受審,定罪判刑後,便會被關在中國的監獄!
國安法對我有直接影響的,只有兩條,都是在第六節(效力範圍):
「第三十七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ㅤ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批:「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這是中文嗎?)
我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所以第三十七條適用;不過,即使我放棄這身份,第三十八條仍然適用。因此,我以後是不會那麼輕易去香港的;即是說,如非必要,便不踏足香港。我很有機會因觸犯國安法被抓嗎?不是。我非名人,無甚影響力;假如有個抓人名單,應該沒有我的份,就算是榜上有名,也必定排在最末。可是,我好歹也在《蘋果日報》寫過文章稱習總為豬頭,罵林鄭為賤婢,
並支持香港的抗爭運動;雖然被抓的機會甚微,但不是零,這個不大的險我還是不願意冒的。
連我這樣處境相當安全的人也有顧慮,香港有很多人見到國安法的內容後害怕,那是自然不過的事。其實,國安法的第一個重大作用就是要香港人害怕,然後聽話。我相信聽話的人比害怕的人少,始終會有人繼續反抗,這些就是剩下的真正的勇者:勇氣不是不害怕,而是害怕卻堅持去做應該做的事。
我不懂得在這個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寫勵志的說話,寫多了也不過是在做文章。心仍鬱悶,但另一方面我明白世事千變萬化,難以逆料,香港並非必死無疑。留一絲希望,有機會便盡一分力。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