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8

高慧然的蝗蟲論變奏曲

高慧然在《蘋果日報》剛發表了一篇「奇文」,評論的是上星期在山東臨沂發生的汽車撞死撞傷人事件,被撞女童死亡,母親重傷;這件事的不尋常之處,是撞倒人的女司機竟脫光衣服躺在救護車前面,並曾試圖搶下受傷女童,阻延救治。高慧然這樣寫:

「女司機當然不是失心瘋,剝光了打開私處邀人觀看是一場精心算計,是為了吸引眾人圍觀,使救傷車無法進退。不過那女人大約脫得太光,沒給觀眾留一絲想像餘地,居然無人圍觀,她只能攤屍似攤在那兒。但她的目的仍然達到了,一番阻撓後,女童傷重身亡。」

看了這段文字,最令人疑惑的當然是:女童死了,女司機不是更大罪嗎?阻延救治對她有甚麼好處?(註)

高慧然接著將這件事和「藥家鑫案」相比,說「跟藥家鑫撞傷人之後,八刀刺死傷者並無本質分別,都是不惜任何手段和方式置傷者於死地」。這真是莫名其妙的講法!藥家鑫深夜撞傷人,下車後看到傷者在寫下他的車牌號碼,又見四下無人,才起殺機,以圖殺人滅口。臨沂的女司機在光天化日下撞倒人,周圍又有不少目擊者,殺人不能滅口,是甚麼一回事的「精心算計」?說她的行為是「失心瘋」更合理。

在網上的一篇報導可以看到兩段在場者拍到的短片,女司機真的像是發了瘋,不只脫衣,還在叫囂,打罵靠近她的人。據該報導說,女司機的媽媽也在車內,頭部因為撞在玻璃上而流血,可是,女司機不但沒加照顧,反而用手掐着自己媽媽的脖子,她媽便不住地呼喊「你掐死我了」;難道這也是「精心算計」的表演嗎?陰謀論者可能會說女司機只是裝瘋,以便可以用「精神失常」為由來脫罪;我不會抹煞這個可能,因為這個世界甚麼人也有,但高女士在文章裏沒有提出這個可能,只是說女司機的目的是「不惜任何手段和方式置傷者於死地」。

此外,女司機只是脫光衣服躺在地上,高慧然卻寫成「打開私處邀人觀看」,真是加鹽加醋;從短片中可見大部份途人都是關心女童的安危,沒有人圍觀裸體的女司機,但在高女士筆下,這變成了「那女人大約脫得太光,沒給觀眾留一絲想像餘地,居然無人圍觀」,不是太想當然了嗎?十足十是個滿腦情色的「麻甩佬」寫的文字。

不難看出,高慧然這篇文章的主旨是最後幾句:「在駕駛這件事上香港與強國尚可河水不犯井水,井水不犯河水,但開放自駕遊後,強國司機將進入香港。要抵制啊!」這當然是蝗蟲論的變奏,雖然只是一首十分彆腳的曲子,相信有些人仍然會聽得十分興奮,大叫 “bravo!” 

(註)有讀者留言指出在中國大陸撞死人比撞傷人賠償得輕,但即使是如此,亦很難相信一個女教師在撞傷人之後立刻想到賠償問題,然後當機立斷要將女童置諸死地,然後又想到用脫衣的方法阻延救治。一個職業司機這樣做的可能比較大一點,但也要看清楚當時的情況,才能判斷其人是否真的這樣無良只有那些一早認定大陸人道德低下的人才會那麼肯定女司機是「精心算計」令女童死亡。

117 則留言:

  1. 「看了這段文字,最令人疑惑的當然是:女童死了,女司機不是更大罪嗎?阻止施救對她有甚麼好處?」

    抱歉,在大陸,女童傷重,司機有責任養佢一世。傷重死亡則賠殮葬費。大陸有很多車禍傷者因此而被司機碾多幾下因而死亡,這可不是誅心論的說法,而是有很多事實助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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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定你這個「撞死比撞傷賠得輕」的講法是真的,亦很難相信一個女教師在撞傷人之後立刻想到賠償問題,然後當機立斷要將女童置諸死地,然後又想到用脫衣的方法阻延救治。一個職業司機這樣做的可能比較大一點,但也要看清楚當時的情況才能判斷。只有那些一早認定大陸人道德低下的人才會那麼肯定女司機是「精心算計」令女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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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數月前「小悅悅」被車撞倒重傷,司機於是在她身上來回碾壓,這事當時是國際新聞。閣下想不到的事情,不代表大陸人想不到。是否「精心算計」不得而知,但肯定是故意如此做以阻止救治,閣下推斷她精神病並不合理,在大陸,有人可以將自己刺瞎換取保險賠償,裝瘋是平常事,建議閣下先多了解國情再來議論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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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陰謀論者可能會說女司機只是裝瘋,以便可以用「精神失常」為由來脫罪;我不會抹煞這個可能,因為這個世界甚麼人也有,但高女士在文章裏沒有提出這個可能,只是說女司機的目的是「不惜任何手段和方式置傷者於死地」"

      她可能裝瘋跟她在裝瘋是兩個statement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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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erek,

      我只是要指出臨沂這事件不宜像高慧然那樣妄下判斷,你不能因為有「小悅悅事件」便肯定女司機是處心積慮置女童於死地。

      我看過小悅悅被撞倒的 video,司機是撞倒她後,將車駛走時後輪輾過她,不是「在她身上來回碾壓」;這件事令人髮指之處除了是司機不顧而去,還有途人見死不救,和有另一輛車輾過女童。

      說到見死不救的人,香港也有哩:http://www.youtube.com/watch?v=ycl72oGkD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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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她可能裝瘋跟她在裝瘋是兩個statement吧?」

      唔好同我捉字虱好唔好﹖咁呢個世界乜野都只係「可能」架啦。而家係討論時事,唔係討論科學,唔係刑事檢控,唔駛beyond reasonable doubt嘅,人地寫專欄都唔駛樣樣可能性寫哂出唻先叫做中肯嘅,呢d係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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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枉你係個讀書人,呢個唔只係不顧而去嘅問題呀先生,係你不顧而去之餘要碾過去丫嘛,咁唔止係行左去咁簡單,係見條友死你加多腳落去丫嘛,係香港呢d係可以告謀殺架你知唔知﹖呢d唔係叫見死不救呀。係咪真係要前前後後左左右右先叫做「來回」呀﹖

      再講,就算香港都有,駛唔駛全世界都冇淨係中國人做先話得呀﹖你香港人都可能有人通街痾呀,咁中國人係香港通街痾,你唔好嘈丫﹖個世界咁大梗有人做相同嘅野架啦,外國夠有獨裁政權啦,外國夠有高官貪污啦,咁係咪就唔可以出聲呢﹖咁乜野邏輯唻呢﹖

      同埋,佢撞到人梗唔會係「處心積慮」阻人架,咁短時間,點處心積慮﹖呢d好明顯係大陸人嘅自然反應,撞倒人,就要佢死,唔係佢就揹成世,諗唔到辦法咪脫囉。叉頸就梗架啦,唔叉住你你去救人丫嘛!你真係救到人,咁個司機點算呀﹖咪要養成世﹖你都要諗下丫。

      喂你真係番大陸住番一頭兩個月先講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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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不是在討論時事,她沒有為讀者提供討論空間,所以只能說是在表態. 其實你提小悅悅我覺得不太關事, 因為此博文的主題應該是在說高在沒有充份證據的情況下以似是而非的論調歸納出一個結論,並以這個結論大造文章. 以這種不嚴謹的方式寫的文章 ,怎樣說也沒辦法叫好吧? 我想W. Wong不是為那女司機辯解, 而是對這種不講道理的文章看不過眼而已.

      你為什麼要生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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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無論是真瘋還是假癲也好,高文由此推出抵制自駕遊也是怪怪的。若他/她堅信那些人是因為「撞死比撞傷賠得輕」才刻意要弄死傷者,那既然香港無此法規,即使他們會在內地這樣做,也不見得在香港也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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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呢個唔只係不顧而去嘅問題呀先生,係你不顧而去之餘要碾過去丫嘛//

      - 究竟你有冇睇過條片?司機係車內根本睇唔到被撞倒嘅小悅悅係車底,唔係你話嘅「在她身上來回碾壓」。你最多可以話佢 hit and run,無證據話佢因為想賠少啲故意輾死個細路女。

      //駛唔駛全世界都冇淨係中國人做先話得呀﹖你香港人都可能有人通街痾呀//

      - 我意思係香港都有人見死不救,你可唔可以因此下次聽到香港有人橫死街頭就話一定係有啲香港人見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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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孟子有云:「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我唔會好似你咁睇一百次段片慢慢留意個司機嘅表情動靜然後得出個司機唔知撞到人嘅結論。渣車連撞到個人都唔知﹖你有冇渣過車呀﹖碌過隻死貓都知啦。

      - 我意思係香港都有人見死不救,你可唔可以因此下次聽到香港有人橫死街頭就話一定係有啲香港人見死不救?

      我真係原本唔想鬧人,你講「香港都有人見死不救」,潛台詞係大家都有人見死不救唔好淨係話大陸人丫嘛,呢個語意好清楚架先生。同埋第一,而家唔係見死不救,係撞傷人然後唔俾人救佢,兩者好x唔同;第二,有人橫死街頭,的而且確唔可以就話一定係有人見死不救,但如果有人係側邊得個睇字警都唔報,咁我話有啲人見死不救,係咪好合理呀﹖同埋而家有條友撞傷人,然後主動阻住其他人救佢,咁我話條友至少唔止係誤殺,表面證供我諗成立囉。

      你唔好求其拿d唔關事嘅例子就當係論據丫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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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點解而家好似個個都唔係好知大陸人係點處事咁嘅樣﹖大陸唔止係低道德咁簡單架喇,直情冇道德架喇,毒奶粉都造得出嘅國家,納粹黨最多都係印假英鎊啫,唔會賣毒奶粉過英國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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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英國人不也賣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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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關心傷者既旁觀者係未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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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Derek,

      喂,老友,當年納粹開飛機狂炸英國噃~同毒奶粉比你話邊個勁啲先?攞歷史,你都攞個似樣啲嚟講得唔得?

      c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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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Derek,

      //我唔會好似你咁睇一百次段片慢慢留意個司機嘅表情動靜然後得出個司機唔知撞到人嘅結論//

      - 點解咁簡單嘅一點,你點極都唔明?我唔係話個司機唔知撞到人,係話從條片睇無證據顯示佢撞到人後有心再輾死傷者先走。

      //而家唔係見死不救,係撞傷人然後唔俾人救佢//

      - 喂,我哋係講緊小悅悅個單呀,個司機邊有阻止救人?仲有,我話見死不救嘅係途人呀;再問你,究竟你有冇睇過條片?冇,你就係道聽塗說,然後又用小悅悅事件支持你對臨沂事件嘅理解,呢啲就叫偏見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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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點解而家好似個個都唔係好知大陸人係點處事咁嘅樣﹖大陸唔止係低道德咁簡單架喇,直情冇道德架喇//

      - 聽講台灣人討厭香港人喎,你點睇?http://www.youtube.com/watch?v=wHznez7MRkI&feature=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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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納粹毒氣室、集中營,點都拍得住毒奶粉咁邪惡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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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Derek,

      1.為什麼W.Wong//推斷她精神病並不合理//?
      是因為W.Wong//想不到的事情,不代表大陸人想不到。//?

      2.為什麼閣下//肯定是故意如此做以阻止救治//?
      怎樣//肯定//她(肇事女司機)是//故意//的?

      3.你怎樣回應//只有那些一早認定大陸人道德低下的人才會那麼肯定女司機是「精心算計」令女童死亡。//?

      4.使//呢d好明顯係大陸人嘅自然反應,撞倒人,就要佢死,唔係佢就揹成世,諗唔到辦法咪脫囉。//為真的推論在哪?

      5a.為什麼將//香港都有人見死不救,你可唔可以因此下次聽到香港有人橫死街頭就話一定係有啲香港人見死不救?//變成//「香港都有人見死不救」//?

      5b.//香港都有人見死不救,你可唔可以因此下次聽到香港有人橫死街頭就話一定係有啲香港人見死不救?//的潛台詞又是甚麼?

      6.以//同埋而家有條友撞傷人,然後主動阻住其他人救佢,咁我話條友至少唔止係誤殺,表面證供我諗成立囉。//為前提,你是否肯定女司機是「精心算計」令女童死亡?

      7.請拿出你大佬//求其拿d唔關事嘅例子就當係論據//的例子?

      小弟不解,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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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形容為蝗蟲論的變奏曲的確很恰當. 雖然現在內地人視脫衣出位不當一回事, 昨天又有報導一名女子用脫光衣服的行為去尋找失去的男友, 不過這件撞人脫衣事件仍然太奇特, 在沒查清楚原因之前不好妄加評論, 現在已知道是因丈夫包二奶導致她精神失常. 高小姐用女人私處的誇張字眼描述事件, 無非是吸引讀者眼球, 我也是見其標題"刀和女人私處"特別,打開文章看的. 這也許是那些天天見報的專欄作者的悲哀, 明明沒有那麼多東西好寫, 卻非要天天擠出一篇文字,逼得想方設法出奇制勝. 所以即使是名氣很大的專欄作者, 如果天天見報, 肯定有不少是垃圾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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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慧然這篇文章顯然是譁眾取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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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譁眾取寵"
      貼切,不能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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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慧然呢篇文係偏激咗少少。
    我不知道女司機是否精心算計令女童死亡,但知道在大陸撞死比撞傷賠得輕是事實。在很多大陸人眼睛裡父母、親情什麼的都比不上金錢重要也是事實,當然大陸人也有很孝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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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是個很大的國家,是不是很多人、甚至大部份人都唯利是圖、罔顧道義,很難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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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嗰幾間廠之前有二萬個工人,依加都有八仟,全國各地的人都有,他們給我的印象確實如此,可能我唔好彩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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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認識的大陸人比我多,你的說法當然有參考價值,但這麼多工人中,你真正認識的有多少呢?我這幾年到過大陸多次,遇過不少老實人,例如今次旅行,就有一個司機不肯收我們給的額外小費,要幾次推給他才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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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了工人當然也有其他行業的人啦!唔咁講我係某個地方的政恊會員,我又有做原材料的買賣,仲有幫上海同浙江的幾間大學的MBA學員做海外實習的聯絡,又係臺恊會員…

      純粹個人觀感:我覺得現在內地的人民越來越唯利是圖、罔顧道義了。唔知同物價、物業上漲得太厲害有冇關係呢?

      真人真事,滄海一粟,連續幾篇,黃sir你得閑就睇下。
      《不停地考試》
      http://hana-ox.blogspot.hk/2010/01/blog-post_7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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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好的,會去看。(我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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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orry,王sir,大人不記小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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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没有偏激。蝗虫所到之处,什么也不留低!香江上水车站你可见识什么是蝗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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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散播仇恨情緒,心裡缺乏基本的人文關懷,是內容不好. 語理不通,文章邏輯混亂,是以文為器的技巧不好. 這種文章多看不但無益, 還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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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是,她這種文章也有捧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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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授難道不見TVB的劇集,或甚ATV的台慶MV?高慧然這種在香港算是有獨立思考的雅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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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文不是為器,是為甚麼?文章是表達真實情感的工具,難道表達真實感受和思想都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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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授難道不見TVB的劇集,或甚ATV的台慶MV?高慧然這種在香港算是有獨立思考的雅士了.//

      - 不看香港的電視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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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教授的批評不難理解,因為陳雲今日就盛讚高惠然乃文人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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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正是高慧然呀,所謂文人多大話,曲筆是常識吧!高慧然與陶傑是鄰居,自然也習染到他的抽諷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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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雲說高慧然這篇文章是「文學修養用於正義」,真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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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誰界定文學,誰劃分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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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只是在表達我的意見,並提出理由支持,為何先要界定文學、劃分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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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commentshk.blogspot.hk/2012/06/paul-mooney.html

    香港雜評這篇都有趣,說明了報章不可盡信。有記者寫變奏曲,也有編輯‘斃掉’好的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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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章的確不可盡信,香港報章的水平尤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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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教授,有人將你篇文貼在陳雲,話你"沒有比這個更不義,簡直妖人妖文",又話幸好只是二打六,沒有太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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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係貼在陳雲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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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沒所謂,文章多點人看也好,希望對某些人有些微的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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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教授,講真,你是不是同陳雲有舊仇,所以成日批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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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跟陳雲當年只是跟同一個師傅學太極,而且沒有甚麼交往,甚至少有交談,何來有仇?我只是不同意他的偏激言論,寧得罪舊相識也要不吐不快。假如在香港碰到他,他肯善意跟我交談,我亦樂意奉陪,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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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老實說,關於近半年的蝗蟲論,我是反對的。
    我要先說什麼是「蝗蟲論」,才能說我反對的是什麼。
    我至少反對蝗蟲論的主要論調,這包括以下的陳述:
    1.「所有或大部分內地人都是無得救的」
    2.「所有或大部分內地人都是壞蛋」
    3.「我們應該排斥所有(或大部分)內地人,不理會他們是否道德淪落、是否陷於共產黨管治下的水深火熱之中」(由於1,2)

    我認為當前的證據與觀察,都不足以支持(1),(2)為真。
    至於(3),我認為這是錯誤的,因為事實上內地人有很多都仍然有良知,只是我們香港人一直接觸的都是內地最極端的負面新聞,這些新聞使我們形成「內地好恐怖、道德淪亡等」想法;如果我們不是基於(1),(2)的理由,那麼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要排斥所有(或大部分)內地人,否則這根本是非理性的種族(族群)主義。

    然而,我有兩點要回應:

    第一,我認為蝗蟲論可以不作那麼強的宣稱,而採用較弱的宣稱:「香港人沒有義務理會內地人的死活」或者「香港人不應該理會內地人的死活」,我認為前者的宣稱是合理的。至於後者,我認為對於普通香港市民來說,這是合理的。如果黃教授不同意,可以提出你的看法

    第二,雖然(1),(2)為假。但香港人或本地派真正害怕的是:根本不需要(1),(2)為真,只需要少數人像這單新聞般一樣,而這少數人自駕遊來到香港,這已足以造成某種災難。

    我認為這點很重要,很多左翼反駁本土論,往往都針對「並不是所有(大部分)內地人都是壞人、道德淪亡。他們也有很多是追求正義,有良知的」。其實,我相信理性的香港人都明白這點。但問題就在於,本土派害怕的是「破窗原理」--「如果我們放任某個環境裡的不良現象存在,便會令人們認為 這是無問題而加以仿傚,最終令情況變得更為嚴重」。

    香港的形勢就是這樣的,我們根本沒有能力教化那部分「有問題」的內地人,我們的政治、文化形勢都被內地的政治、文化入侵得很厲害。這種趨勢使香港人感到不安與害怕,又沒有能力改變,只好作出帶有很強烈的政治訊息:「你們不變好,我就排斥你們。」

    面對這些問題,香港左翼普遍主流採取左翼的論點,指出這些都是資本主義與政府的結構問題,但卻提不出具體有效的方法去解決這些問題,來來去去都是沒有多少香港人理會與相信的反資本主義與階級理論。

    至於本土派,就只能說「我們不應該那麼非理性、事實上內地有好人,我們應該包容這些問題,再慢慢影響(教化)他們,與重建本土文化」但這種空泛的說法,根本不能解決內地(文化、政治、生活)的大量入侵,其成效亦非常可疑,這根本不能說服香港人。

    其實,我個人來說,最好的方法就是宣稱多一些類似上述的情勢分析,指出蝗蟲論不是瘋了、嚇傻了的非理性的人;本土派也不是只懂得空泛而談的人;這樣做至少可以將討論的焦點集中回論題,而不只是「左翼vs蝗蟲論」帶有強烈敵對意味的討論。

    至少我認為可以這樣做:「對於有問題的內地人,可以施於強烈的道德譴責。」

    至於文化入侵、政治入侵等問題,要談可能的應對方法,需要大量篇幅與論證,不可能在這裡空泛而談。但至少我們認為陳雲那種方法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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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上文的「左翼反駁本土論…」,應該是「左翼或本土論反駁蝗蟲論…」

    夜深,思路可能不清,以及文章組織得不好,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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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你這麼詳盡的留言,你講得很清楚,亦很中肯,我的立場和你的相當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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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另外,我曾與陳雲私下談過2次。他表明自己是深知有些言論是不合理的。他說有些言論確實是故意扭曲、誇大,他認為這也是「現實政治」操作的一部分。我猜度,他是希望藉著這些偏激言論喚起多數人的關注與情緒(當然也包括建立自己的名聲),再利用這些人對抗他最憎恨的土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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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趣。問題是,他的讀者大多不知道他的言論中哪些是真心話、哪些是故意扭曲誇大以求效果;可怕的是,他的一些不合理言論也很多人盲從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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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所以我對他這種「現實政治」操作,完全不敢苟同。但無可否認的是,他的這些言論確實帶動了本土主義的萌芽(好像之前的討論會,長毛也承認陳雲確實說了(他說之前)很多人不敢說的議題)。然而,我認為他現在可以功成身退了,若然他再發表這些刻意扭曲誇大的言說,只會使本土主義走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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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他現在可以功成身退了,若然他再發表這些刻意扭曲誇大的言說,只會使本土主義走錯路//

      - 我相信他不會退下,而本土主義的路已給他帶往錯誤的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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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錯同對有分別?

      歷史就係咁得意。有誰估到蘇聯可以咁戲劇性瓦解?滿清又會咁易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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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對,正因為這樣,我們都不應該自以為有政治預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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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至於那女士是不是「失心瘋」,我覺得不是重點。重點是,導致她「失心瘋」的原因。

    如果發生在香港而且這位女士是害怕被判有罪,她可能會不停車.繼續逃走,絕不會阻止救援。

    然而,無論她是失心瘋,還是精打細算過,她明顯是在止救援,而她之所以阻止救援,最佳的解釋就是她知道「如果兩母女死了,就可以賠償很少」(p)。

    我們有理由相信她是因為她深知p而「失心瘋」地阻止救援。因為這事件之前,大陸新聞都有報導類似的交通事故,而且大陸的法例確實使得「死比傷賠償得更少」,加上「小悅悅」的事件。這些事實都顯示她極可能知道p。而且因為p而「失心瘋」地阻止救援。

    而香港人就是害怕像她這類人駕駛來到香港,如果這類人還會因而失心瘋,豈不是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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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論她是失心瘋,還是精打細算過,她明顯是在止救援,而她之所以阻止救援,最佳的解釋就是她知道「如果兩母女死了,就可以賠償很少」//

      - 這不通呀!如果她是失心瘋(指真的精神錯亂),那麼她的行為就不能用利害計算來解釋(正如癲佬斬人,只是亂斬)。

      我看了多則報導,不少都指出女司機在開車前已情緒不穩,有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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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個人「失心瘋」,也可以按著某些信念而行事,例如一個失心瘋的人以為自己是上帝,他也會去周街說拯救世人

      而且,我們很難說一個人撞到人後失心瘋,還能做出那麼「有條理」的阻止救援的行動:
      「撞到這對母女的肇事女駕駛居然脫光全身的衣服,躺在救護車前阻止救護車把女孩送醫。當小女孩都已經送上救護車了,這名女駕駛居然又爬起來,想把女孩拉下救護車,甚至等到女孩母親也送上車了,女駕駛還躺在救護車前。」

      人性始終難測。我們都難以肯定如果香港人撞到人,不會因為害怕受罰,所以駕車而逃。但問題關鍵就在於:香港人更害怕的是像她這類人駕車來到香港又不小心撞到人,又不知道香港的法律是怎樣,以為像大陸一樣,於是做出阻止救援的行動。

      事實上,香港人對大陸的交通事故的認識,普遍都認為很多大陸駕駛者並不理會交通安全,加上類似的交通事故(小悅悅)出現,我們實在有理由相信新聞裡的女事主是故意這樣做的當

      然,不排除她是情緒非常激動之下才這樣做,但「情緒非常激動」不是她這樣做的充分條件。

      「情緒非常激動」與「如果兩母女死了,就可以賠償很少」才是她這樣做的充分條件

      而且「如果兩母女死了,就可以賠償很少」是她這樣做的必要條件

      刪除
    3. 而且人們反應那麼大,是因為既使這件事只是一種可能:「她這樣做是因為賠償較少」,也已經構成了很大的威脅,他們連這種可能性也不想見到(出現於香港)。對於香港人,這樣的事件,實在「一單」也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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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兩母女死了,就可以賠償很少」是她這樣做的必要條件//

      - 怎會是必要條件呢?神經錯亂甚麼也可能做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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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比如,一個有persecutory delusion的人也可以“有條理地”按其信念(妄想)行動。那位女士就算“失心瘋”,也可以有類似記者所述行為。況且那樣的描述忽略了當時很多細節,能否稱“有條理”是值得商榷的。

      這裡不少討論都假設了國內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如造成死亡則比致傷致殘“賠償較少”,然後再猜度當事人行為模式。但這個假設到底多大程度上符合實情?我想不會那樣簡單吧。另外即使如此,過程上走上去連捅數刀和脫衣阻街畢竟也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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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人們反應那麼大,是因為既使這件事只是一種可能//

      - 反應大的人,是已將這件事定性為「只為私利的極度無良行為」,而不只是看見一個可能。

      //已經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 香港沒有撞死人比撞傷人賠償得輕的情況,就算這件事是有心令傷者死亡,對香港也無很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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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就損這件事是有心令傷者死亡,對香港也無很大威脅 <-- 虧你說得出這樣的話,但願他朝君體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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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理解得太粗枝大葉,我不是說習慣危險駕駛的大陸人到香港駕車不會對香港有威脅,而是說就算有那種故意撞死人的大陸司機,他們也不敢在香港撞傷人後故意再輾死傷者。我這說法哪裏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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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怎會是必要條件呢?神經錯亂甚麼也可能做得出。//
      這是結論來的。前提是「神經錯亂」這可能性已經被排除了。排除的方法是最佳解釋。

      或許,換個方式表達,我們有兩個可能性可以選擇:1.失心瘋2.她情緒非常激動之下,但有動機這樣做

      然而,根據過往的事例,以及事主的行動的模式(阻止救援工作)似乎都能進一步印證(2);所以,我們實在有理由相信(2)的可能性高於(1)。

      其中一個可能反駁是:她的行為實在太過異於常人
      但是我相信看慣內地新聞的人都對這些「異於常人」的行為見怪不怪。

      這算是歸納法吧,沒有保證我們的判斷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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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王教授還是認為(2)的可能性較高,或是(1)與(2)這兩個可能性很難分高低,那麼我認為以當下雙方既有的證據來說,不能再作再進一步的論證,只能看事情是如何發展了(事實是如何了)。

      但有一點必須強調,我不認為人們認為(1)較合理,是一種胡亂或者非理性的判斷,當中的分歧很可能來自於大家的背景知識之不同(王教授看得太少內地的新聞或者我們看得太多內地負面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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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過我相信教授之所以撰文,重點不在於那位女士是(1)還是(2),而是擔心有人又將這件事無限放大地說內地人都是沒得救、失去良知的。如果出於這種擔心,其實我們可以強調事件中那些救人的內地人。似乎那些救人的內地人都被很多看這新聞的人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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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前提是「神經錯亂」這可能性已經被排除了//

      - 我正正認為這個可能亦在。

      //根據過往的事例//

      - 你可以舉到多少個事例?(真心問)

      //我不認為人們認為(1)較合理,是一種胡亂或者非理性的判斷//

      - 我也沒有這樣認為,我只是看不過眼高慧然那些「當然」之類的肯定字眼。

      //不過我相信教授之所以撰文,重點不在於那位女士是(1)還是(2),而是擔心有人又將這件事無限放大地說內地人都是沒得救、失去良知的。如果出於這種擔心,其實我們可以強調事件中那些救人的內地人。似乎那些救人的內地人都被很多看這新聞的人忽略了。//

      - 對,而我也有說「可見大部份途人都是關心女童的安危」,不過文章已太長,所以沒有發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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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閃兒,

    就事論事討論啫,你把口(隻手?)駛唔駛咁毒?你亞媽有冇教過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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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能是心中有怨氣所致,不怪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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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copy from the web:
    成個阻礙救人的過程都比人拍左,放晒上網啦,正常人都睇到有個祼女阻礙救援,而祼女就是撞倒人的司機,那不是謀殺又是甚麼?有d 人仲可以為兇手辯護,鬼國地獄呢個名唔係其他人安上去,係強國人自己打造出來的!

    W. Wong竟為女司機說項,沒有比這個更不義,簡直妖人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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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隆重宣佈本人的文章已升格為「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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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熱烈祝賀閣下的文章成為妖文,祝洛陽妖貴,一妖風行!

    ((((((笑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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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我認為這個撞倒人的女人應該是精神不穩和似有刻意阻礙救援之嫌,應該是二者兼而有之。
    她很可能是因為在精神不穩的狀態下開車撞倒人,及後若單純是精神不穩又繼而發爛喳剝光衣服的話,大可以是在街上無目的地亂跑,但她卻似乎是「傻有傻路」,刻意地阻礙救傷車載運重傷者,則似有讓傷者「死了更好」之嫌。 
    當然,這並不代表大陸人人都是這樣,就如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些人是賊,但就不等於那個社會裡所有的人都是賊一樣。 但是,一個社會裡賊的多或少則會造成人們對那個社會治安好與壞的總體評價。
    而在一個被認為是社會治安壞的地方,你受到竊賊光顧的可能性無疑就比較高。相信也是不爭的事實。

    「蝗蟲論」我認為是社會人多為患以及兩地文化差異之反映。在一個人口眾多而沒有或缺乏禮讓以及貪腐成風的大陸社會裡,經常互不相讓而發生人與人之間的小摩擦往往會因小事而化大。
    香港和大陸都是人口密度甚高的社會,加上兩地文化有差異和缺乏禮讓,一些小的摩擦也就容易化大。 加上大陸和香港都不乏孔慶東之類的人,所以產生摩擦實在難免。 另外,人多還會有「曾多粥少」的問題,因爭奪資源分配也是造成摩擦的一個主要原因。
    「蝗蟲論」於是就應運而生。 無論是同意與否,「蝗蟲論」是反映出了一個社會的現實。 同意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可以改善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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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可以是在街上無目的地亂跑,但她卻似乎是「傻有傻路」,刻意地阻礙救傷車載運重傷者,則似有讓傷者「死了更好」之嫌。//

      - 所謂「傻有傻路」,是從第三者的觀點看,未必是行動者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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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沒興趣管那女真傻定假癲﹐但我反而看到另一個更大的問題
    發生了車禍﹐救護車來了﹐交警哪去了﹖
    在大陸﹐交警和警察是兩支不同的部隊來的﹐交警隸屬交通部﹐同時受公安部領導。如發生車禍﹐交警理應第一時間到場。

    我沒看過原片﹐但如果交警在現場的話﹐根本沒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
    還是交警在現場﹐但袖手旁觀任這條女發癲﹖

    又﹐認為那女是儲心積累蓄意阻人救援的話﹐很明顯忽略了現場不是只有她一人﹐而是旁人在場的。
    在這樣情況下﹐阻人救援令對方失救致死﹐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是蓄意阻礙救人致死﹐根據刑法232條﹐則屬於間接故意殺人罪﹐最高刑罰是死刑。

    以下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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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補充,其實所謂「撞死人比撞傷人賠償得輕」,亦不是那麼簡單:http://zt.dnkb.com.cn/zt/chehuo/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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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少經常是不懂裝懂: 「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文少的所謂「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說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不符,是胡說八道。

      文少不單單是胡說八道,文少甚至連視力也很成問題,點擊王Sir文內「兩段在場者拍到的短片」的連結所看到的新聞報導,文章裡非常清楚寫明:「事发时,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而文少卻說「但我反而看到另一個更大的問題 發生了車禍﹐救護車來了﹐交警哪去了﹖」

      文少真係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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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大陸的法律早已被大陸人自己稱為是一條「橡皮筋」而並非一條「準繩」。大陸法律的「伸縮」餘地極大,可以隨時按照權力和金錢作出「伸縮」。 這是一個社會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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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使是「橡皮筋」,也有點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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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神州永遠這麼惹笑。
      你時常像一個小學雞似的﹐講個人意見無神神又要代表全十三億大陸人
      不過﹐你呢鋪癮戒唔到gala~~不是今次搞笑重點

      重點是你說大陸法律可以隨時按照權力和金錢作出「伸縮」﹐即使假定此說為真的話﹐亦很難應用在今次事件上。

      若條女可以潛規則解決﹐何用發神經搞大件事﹖
      你有無見過香港人比大陸治保會捉佢叫雞﹐佢會發神經裸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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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文少真係鵝頸橋底嘅神婆,經常自己老作。 “大陸的法律早已被大陸人自己稱為是一條「橡皮筋」” 係大陸啲論壇裡面大陸人自己講嘅,如果你理解為「代表全十三億大陸人」咁係你自己嘅事。
      嗱,不妨用番文少嘅小學雞邏輯,文少話:「你有無見過 香港人 比大陸治保會捉佢叫雞﹐佢會發神經裸跑﹖」 咁文少係咪又喺度「講個人意見無神神又要代表全700萬香港人」呢?

      「若條女可以潛規則解決﹐何用發神經搞大件事﹖」,你咪去問下條女囉,你唔畀有人教路叫條女咁做先至有借口利用潛規則咩,你知條女諗乜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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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你唔識中國啲法律就唔好扮識,唔好亂噏咩「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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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有無見過香港人比大陸治保會捉佢叫雞﹐佢會發神經裸跑﹖」
      你冇見過係咪就等於冇先?香港人有700萬,你又見過幾多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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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先至搞笑

      我唔插你﹐你唔講「大陸的法律早已被大陸人自己稱為是一條橡皮筋」呢句說話﹐係大陸啲論壇裡面大陸人自己講嘅﹖

      而家又話係人地講﹐你係轉述啦﹖既然你如此吹﹐唔該﹐邊個論壇呢又﹖

      至於刑法第18條﹐這條是有三款的﹐只有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才不負刑事責任的。

      第二款和第三款都要負刑責﹐只是第三款有酌情權。要判第一款的話﹐通常要事發前已有精神病紀錄﹐你自己看案例﹐差唔多10單案分分鐘無一單案判無罪﹐這我不跟掰扯了。

      仲有﹐你唔會以為在大陸入精神病院﹐比坐監好咩﹖呢個你自己有經驗﹐我就唔多講啦。

      至於我問「交警哪去了」﹐問題正是交警如果在場﹐何解任由條女發癲呀嘛﹖

      至於我問你「有無見過香港人比大陸治保會捉佢叫雞﹐佢會發神經裸跑﹖」
      唔該﹐你唔好再kai啦﹐呢句係提問句來的。

      算啦﹐我唔再陪你癲啦﹐你慢慢玩啦﹐記得準時食藥就得g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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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除咗識得食藥之外仲識得啲乜呀? 連「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嘅傻婆你都唔放過,你真係冇陰功咯,你當正你自己有權修改刑法吖定係你自己都係傻架?

      你唔洗乜死兜喇,新聞報導寫得清清楚楚:「事发时,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至於我問「交警哪去了」﹐問題正是交警如果在場﹐何解任由條女發癲呀嘛﹖“
      你話你呢啲咪係傻佬問嘅問題吖,癲婆發起癲上來唔通你要啲交警去扑濕佢吖定係要啲交警上去攬住佢呀?傻仔,你自己去問下啲交警啦...

      ”至於我問你「有無見過香港人比大陸治保會捉佢叫雞﹐佢會發神經裸跑﹖」
      唔該﹐你唔好再kai啦﹐呢句係提問句來的。“
      呢句係提問句咁又如何呀?如果我話冇見過,咁你又證明到啲咩先?
      係咪冇見過就等於係冇先?你唔好傻得咁趣致好唔好?

      “我唔插你﹐你唔講「大陸的法律早已被大陸人自己稱為是一條橡皮筋」呢句說話﹐係大陸啲論壇裡面大陸人自己講嘅﹖”
      你到底有冇睇倒「被大陸人自己稱為」呢幾個字架?咁係咪即係「大陸人自己講嘅」意思呀?
      “唔該﹐邊個論壇呢又﹖”
      你依家係咪真係傻到連點樣上去大陸啲Search Engine度揾料都唔識先?如果你真係傻成咁,我唔該你先去睇精神科醫生,醫番好我先至教你喇,唔係就盞嗮時間,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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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根據刑法18條﹐犯案時精神失常的情況也分兩種﹐其中一種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即條文第三款

      第三款點判呢﹖是這樣「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你自己貼出來自己唔識解呀﹖

      2.癲婆發起癲上來唔通你要啲交警去扑濕佢吖定係要啲交警上去攬住佢呀?
      所以話你弱智呢...
      條友發癲阻礙救援嘛﹖當然係立即制服佢﹐落孖葉搭佢啦﹖

      3. 你本來無聲稱引述﹐比人當成你個人意見是正常的。後來你聲稱引述﹐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的責任﹐當然在你。
      不是我說的﹐是威斯康辛大學說的﹕
      http://writing.wisc.edu/Handbook/QPA_quot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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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你憑乜嘢斷定佢犯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你話係就係架咩?你係精神科醫生定係你要去睇精神科醫生?

      2.新聞報導寫到明「事发时,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你又問啲「交警哪去了﹖」明顯係你語義不清。

      3.句話已講明係「被大陸人自己稱為」,如果你弱智去理解成另一樣嘢,唔關人事。引述來源已經話咗你聽喺大陸啲Search Engine度啦,係咪要餵埋入你個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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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呢句「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冇「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喎,你不單止冇「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你仲無神神自行修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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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所以話你弱智呢...條友發癲阻礙救援嘛﹖當然係立即制服佢﹐落孖葉搭佢啦﹖//
      你真係發雞盲+弱智,新聞報導寫得好清楚:「母女两人被撞飞出去,女儿“飞”起来,越过了2辆停在路边的车,落在了第三辆车的车底下」,視頻也顯示眾人在合力把車抬起,救被壓在車底下的女童。你認為交警應該是在第一時間去「制服」當時只是瞓在路上而沒有其它動作的傻婆,還是先去合力抬起汽車,救出被壓著的女童為先?
      你就梗係想去「制服」瞓在路上,一絲不掛嘅裸女啦!咁你又唔弱智得嗮喎...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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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 你憑乜嘢斷定佢犯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你話係就係架咩?你係精神科醫生定係你要去睇精神科醫生?
      答﹕憑案例。

      2. 新聞報導寫到明「事发时,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你又問啲「交警哪去了﹖」明顯係你語義不清。
      答﹕「哪去了」粵語就係「去咗邊」/「死去邊」﹐既可質問對方是否在場﹐亦可用作譴責對方辦事不力﹑有到等於無到。

      3. 句話已講明係「被大陸人自己稱為」,如果你弱智去理解成另一樣嘢,唔關人事。引述來源已經話咗你聽喺大陸啲Search Engine度啦,係咪要餵埋入你個嘴度?
      答﹕「被大陸人自己稱為」這句只是你自己講的﹐無法證明「被大陸人自己稱為」為真。
      至於轉載引述來源責任當然在你﹐我沒責任幫你核實資料真確性。

      4. 你呢句「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冇「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喎,你不單止冇「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你仲無神神自行修改刑法?
      答﹕你自己列的刑法18條﹐本身就有講到我說精神失常不代表不用負刑責的問題。
      況且我之前已說﹐即使是你說第18條(1)不用負刑責﹐但被告會被法庭判強制住院﹐這其實跟坐監無異。
      至於source﹐網上是很難找大陸法院判詞的﹐你可以到港大法律圖書館找找看。

      5. 你真係發雞盲+弱智,新聞報導寫得好清楚:「母女两人被撞飞出去,女儿“飞”起来,越过了2辆停在路边的车,落在了第三辆车的车底下」,視頻也顯示眾人在合力把車抬起,救被壓在車底下的女童。你認為交警應該是在第一時間去「制服」當時只是瞓在路上而沒有其它動作的傻婆,還是先去合力抬起汽車,救出被壓著的女童為先?

      答﹕以交警的體格和訓練強度﹐只需一個交警便可將涉案疑犯逮捕﹐其他交警可以繼續參與搶救工作﹐而逮捕過程不會很長﹐將疑犯押上警車後﹐負責逮捕的交警即可繼續進行搶救。

      又﹐很難得我插大陸交警時﹐你竟然幫中共執法人員辯護wor!小心比人話你投共鳥!(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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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所以話你無知,你辦案唔拿出證據嚟,你就想憑另一個「案例」嚟屈佢呀?

      2.你睇唔倒段視頻咩?人地去嗮抬汽車救女童,你仲問「去咗邊」/「死去邊」?話你發雞盲冇話錯你嘅。

      3.話咗比你聽喺大陸嘅Search Engine度啦,你唔去拿或者唔識得點拿係你自己嘅事,唔好姓賴。

      4.「但被告會被法庭判強制住院﹐這其實跟坐監無異」,梗係有異甚至大異啦,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首先係唔洗負刑責,只係「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唔係坐監呀),只係「在必要的時候」才由政府強制醫療(政府唔想洗納稅人錢吖嘛),如果你有「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法庭都唔會判你「由政府強制醫療」啦...你估大陸政府好想同你出醫藥費呀,傻仔!

      「至於source﹐網上是很難找大陸法院判詞的﹐...」咁你即係冇提供啦?

      5.依家係要眾人合力去抬起部汽車呀大佬,你話抬汽車救被壓住嘅女童緊要先定係去「制服」一個淨係瞓喺路上而沒有其它動作嘅裸女緊要先?
      所以我話畀著你就梗係去「制服」嗰個淨係瞓喺條路恕又冇其它動作嘅裸女先啦,唔係人地又點會叫你做「淫少」吖..(笑)..你插大陸交警都揾過第單case吖嘛,呢單人地真係目不「邪」視,不為裸女所吸引,冇中到「美人計」wor...反而你就中咗美人計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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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 你真係好笑﹐我只係就呢單案提出一些法律觀點。我又唔係公安﹐辦咩案呀﹖

      2. 又係好笑﹐我問「去咗邊」係指交警點解唔即使將發神經的疑犯制服同逮捕呀嘛﹖

      3. 仲好笑﹐依你鋪話法﹐有如一個人寫論文唔提出source﹐教授肥你﹐你去鬧個教授唔上網自己search。

      4.你自己都識引「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呢句﹐而家講緊間接故意殺人罪。

      5.唔係無提供﹐而係提供唔到網上資料﹐部份法律圖書館有。

      6. 又好笑﹐你講到好似來得一個交警咁。
      又﹐如果交警到場﹐即時將疑犯制服逮捕﹐便不可能出現後來2:00分之後出現的情況﹕女疑犯阻礙救護車駛走
      http://v.163.com/zixun/V7M3CBCH5/V83VRMK14.html

      仲有﹐短片中是到了女疑犯阻礙救護車駛走﹐到了2﹕51分才有一名戴眼鏡的人說“打110啦”...
      那些穿迷彩和制服的人﹐不是交警來的﹐是小區治保會請的保安來的!

      你仲話人發雞盲。

      刪除
    15. 1.你拿唔出證據,你就想憑另一個「案例」嚟屈人,可笑乎?荒謬乎?

      2.你之前又「解釋」//「哪去了」粵語就係「去咗邊」/「死去邊」//,
      而家又話//「去咗邊」係指交警點解唔即使將發神經的疑犯制服同逮捕呀嘛//
      咁唔怪得有個詞叫做「諸多狡辯」,真可笑...

      3.發個留言就等於「寫論文」?可笑乎?荒謬乎?

      4.你又唔係公安,你又冇證據,你就「而家講緊間接故意殺人罪」?可笑乎?荒謬乎?

      5.「提供唔到」唔係冇係乜嘢?可笑乎?荒謬乎?

      6.「淫少」見到裸女豈有不上之理?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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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 拿甚麼證據﹖我只是說出一個情況﹐便是「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其實你有無睇段片﹐你能夠斷定哪些是交警嘛﹖我便真看不到。
      3. 一點都不可笑﹐轉述/轉載需列明轉載來源﹐是網絡世界共識的禮儀。
      4. 咁你有無跟進件案情發展呀﹖你轉載的新聞都話警方已經拒捕那名女事主。
      5. 網絡無資料﹑唔代表現實世界無資料﹐我叫過你去法律圖書館查案例wor~~
      6. 你仲可笑﹐你究竟又無睇段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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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 你話「憑案例」呀嘛,你想「憑案例」砌人生豬肉呀?
      //1. 你憑乜嘢斷定佢犯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你話係就係架咩?你係精神科醫生定係你要去睇精神科醫生?
      答﹕憑案例。//

      2.你能夠斷定哪些不是交警嗎?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新聞報導裡寫道:「1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第一时间出警的金雀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友涛。问及此案案情进展情况,他表示肇事车主已被刑事拘留,目前兰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正在全力侦查中。」新聞報導裡又寫道:「事发时,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于案件细节,杨友涛表示不便于过多透露,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更多案件细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方可定论。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目前证据还不很扎实,需进一步采集。但是小区监控录像以及小区居民在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警方均已掌握。」
      新聞報導所寫是表明了當時有交警在場。

      3.你連轉述/轉載刑法都冇列明轉載來源,仲擅自修改刑法添wor?

      4.係你話「而家講緊間接故意殺人罪」吖嘛,你又唔係公安,你又冇證據,咁你就話「而家講緊間接故意殺人罪」?可笑乎?荒謬乎?

      5.我有話過「網絡無資料﹑唔代表現實世界無資料」咩?係你自己話「提供唔到」吖嘛。
      //你呢句「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冇「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喎,你不單止冇「提供引述來源(quotation source或footnote)」,你仲無神神自行修改刑法?//
      你始終都提供唔到「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嘅資料來源,咁即係你自己老作啦,仲死兜?

      6.你仲可笑﹐你究竟又無睇段片的﹖你睇段片覺得有必要去塔起嗰個瞓喺路上嘅裸女先,才可救個女童?定係你認為抬車多你一個唔多少你一個唔少,咁「畢宜」等你去「搞掂」條裸女咪仲好?!呢啲咪係「淫少」嘅諗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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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 這是扭曲
      我說憑案例﹐由頭到尾是指「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呢單案本身疑犯有無神經失常﹐當然要經醫生證明啦。

      2. 你又憑乜肯定新聞報導為真﹖段片你話你有睇﹐你可以指出邊個係交警嘛﹖同樣道理﹐如果交警已在場﹐點解片中會有人要哎打110﹖

      3. 我點轉載刑法無列明轉載來源﹖我直頭明是來自刑法第幾條添
      至於你屈我擅自修改刑法﹐屈十次都無用﹐你自己轉載個營法第18條版本的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我所講的情況﹕精神失常亦要負刑責。

      4.我之前有引述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贅。

      5. 我是查案例查來的﹐但你要其他類似法律觀點﹐我給你﹕
      http://www.fabao365.com/news/talk/491.html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
        根据目前的案件信息,肇事女司机作为成年女性,驾车撞倒母女,并采取多种方式阻拦救人,造成了一死一伤,触犯了《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刑罚惩罚。即肇事女司机行为初步具备了犯罪特征,涉嫌构成犯罪。
        当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行为人在案发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据了解,本案中肇事女司机撞人后“裸体”及“用手掐着自己妈妈的脖子”等行为与其平常行为有异,肇事女司机家属已经提出申请,要求精神病医学鉴定。精神病鉴定结论将对肇事女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关键性影响,如果肇事女司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开车撞人并阻拦救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一说的是,如果肇事女司机仅仅是“受到刺激”,就情绪失控,做出撞人、拦车的行为,那跟醉酒后犯罪一样,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免责的理由。

      6.片中該女曾嘗試走入救護車內阻礙教援(2:00-2:14)﹐如果一開始將對方逮捕﹐便沒有此等情節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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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咁咪係我之前話嘅要有證據囉,中國大陸係大陸法系嘅國家,根本就冇你話嘅「憑案例」可以定案呢支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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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咁咪係我之前話嘅要有證據囉,中國大陸係大陸法系嘅國家,根本就冇你話嘅「憑案例」可以定案呢支歌唱。//

      你就真係噏得就噏﹐大陸法國家只是沒有案例法﹐不奉行stare decisis﹐但不代表判案不參考案例的。

      同埋我本來最主要講的交警執法問題﹐段片明明有一幕時個女人衝入救護車搶個細路女的(2:00-2:14)﹐所以我先問點解無交警究竟有無在場﹐在場點解唔一開始逮捕
      你個契弟初頭想執我雞﹐見勢色唔對﹐呢part你又想避而不答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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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乜你好想契咩?咁就梗係你做弟啦!
      條裸女入救護車都唔夠2秒就俾人推番出來又瞓番落地,你如果要逮捕佢佢又發爛喳嘅話咁所花嘅時間隨時都多過2秒啦!你話邊樣更省時間呀?你有冇腦架?救人係講秒架--叫做「爭分奪秒」,你識唔識呀,契弟。
      ---------------------------------------

      唉,我呢位契弟好鍾意玩失憶架,嗱,你睇番之前我問你:
      //1. 你憑乜嘢斷定佢犯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你話係就係架咩?你係精神科醫生定係你要去睇精神科醫生?
      答﹕憑案例。//

      你睇倒啦--我問「你憑乜嘢斷定佢犯案時...」,你話「憑案例」吖嘛,

      我話//咁咪係我之前話嘅要有證據囉,中國大陸係大陸法系嘅國家,根本就冇你話嘅「憑案例」可以定案呢支歌唱。//

      而家明明係你見勢色唔對,將原來你講嘅「憑案例」去「斷定佢犯案」,改口為「但不代表判案不參考案例的」,你呢啲明顯係偷換內容啦!
      人地話「根本就冇你話嘅「憑案例」可以定案呢支歌唱」,咁梗係「但不代表判案不參考案例的」啦,仲洗乜你講呀?
      你見勢色唔對,於是就講番句多舊餘嘅說話來避開你之前講嘅「憑案例」去「斷定佢犯案」之嘛。
      (大陸定案根本就冇「憑案例」呢個規定,連「參考案例」也都不一定,例如早幾年貪污500萬就槍斃,而家貪污過千萬都唔洗死,仲有各個地區各級政府唔同區域判案都唔同,基本上沒有什麼「參考案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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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又搞爛gag呀﹐話你契弟即係話你屎忽鬼!
      邊Q個同你上契呀﹖你以為你講爛gag好風趣呀﹖

      至於你話條女唔夠衝入架救護車度呢﹐有報導話條女衝入去之後將個細路女摔落地﹐聽講連高慧然第二篇文都有講的!
      乜七爭分奪秒果堆廢話呢﹐你睇清段片再廢話啦!

      至於你D捉字虱呢﹐我就唔同你癲啦!
      我已經講得好清楚﹐精神病唔一定唔洗負刑責﹐而被有精神病都多數會被判強制入住精神病院﹐你自己quote的刑法18條有講﹐我後尾quote另一個律師都係咁講

      你loop來loop去無意思的

      仲有你條粉腸﹐唔好成日將人家句子斬開一截截﹐然後亂屈先得ga﹐我原句係話「大陸法國家只是沒有案例法﹐不奉行stare decisis﹐但不代表判案不參考案例的」﹐即係話大陸法國家判案一向都係會參考案例﹐只係唔奉行stare decisis原則﹐案例唔成案例法。定係你查實唔知咩叫stare decisis﹖

      同埋呢﹐我講緊的係所有大陸法系國家啊﹐你單講大陸把鬼咩﹖淨係得大陸行大陸法呀﹖定係你低能到以為大陸法即係大陸立的法呀﹖

      仲有呀﹐即使係普通法國家﹐都有機會唔跟推翻舊判決﹐唔跟案例判㗎!自己唔識又學人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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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你想做屎忽鬼之嘛,咁你咪做埋契弟屎忽鬼囉,咁你滿意啦!
      你睇個視頻都睇倒啦,條裸女唔夠2秒就俾人推番出來瞓番落地,你盲架咩?
      係你自己唔識又學人嘈咋,你話咩「憑案例」去「斷定佢犯案」,你簡直就係痴媽筋!你而家死兜係冇用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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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都話你理解能力有問題gala
      屎忽鬼係你先會做家嘛﹐呢鑊我唔惹你﹐你來惹我
      諗住執我雞﹐但你自己quote的刑法18條都有講我的情況
      你又點樣唔係屎忽鬼呀﹖

      至於講返單案﹐你看高慧然後來點講﹕
      後來,當救傷員把奄奄一息的傷者抱上救傷車後,女司機很清醒地從地上爬起來,跑回車上,把重傷的女童搶過來,狠狠摔向地面。女童在送院途中死亡跟這一摔有沒有關係,則有待報告。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pplement/columnist/%E9%AB%98%E6%85%A7%E7%84%B6/art/20120630/16471581

      你講果兩秒﹐就係發生左呢件事囉!
      如果真係有交警在場﹐而又一開始將條女逮捕制服﹐點會出現你講果兩秒呀﹖
      你仲死兜!

      至於你那堆「憑案例去斷定佢犯案」呢﹐係你自己說出來張冠李戴的﹐我就費事駁你啦。
      總之廢話少說﹐你只需講一句﹕大陸精神病犯案係咪一定免刑責先﹖
      唔係的話﹐你仲拗乜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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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你又唔係律師,你又「三無」(無文憑,無學位,無證書),根本就係喺度唔識扮識,連抄嘢都抄錯,明明刑法18條講到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你唔識都唔好亂噏咩「即使經醫生證明她是犯案時精神失常﹐她也違反刑法第233條﹐過失致死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吖?

      人地出來以正視聽,糾正你啲謬誤,你就好似潑婦俾人踩儭條尾咁,又話惹你又話執雞,連契弟屎忽鬼你都要做埋,你知唔知個羞字點寫架你?

      你估你好似個潑婦咁發癲發神經就嚇倒人架咩?

      你自己睇下段視頻啦,完全無顯示你所講嘅嘢,乜你而家又信高慧然講嘢喇咩?

      話你知啦,大陸判案通常嘅講法係:「重證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同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本就無話你認為嘅乜嘢「憑案例」嘅講法。人家一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就已經可以頂死你嘅「參考案例」「憑案例」啦。

      你而家唔好又轉移視線喇,邊個話「大陸精神病犯案係咪一定免刑責」呀?你又想用啲無人話過嘅嘢來甩身你嗰啲「憑案例」呀?

      大陸唔係香港,你唔好唔識就亂噏當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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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撞死比撞傷賠得輕」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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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對大陸的法律是否很熟悉?你能告訴我以下這個講法錯在哪裏嗎?

      「赔偿上:95%情况下 撞死要赔多得多
      撞伤比撞死赔得多,在极端情况下发生

        主持人: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性存在吗?

        戴东:有这种情况,但比较极端,在现实中比率极少。比如将一个小孩撞成终身残疾,就要负担小孩的终身伤残赔偿,赔的钱比将其撞死而赔的钱要多。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伤残分为十级,如果只是最低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只有3.5万元左右。可以说,正常情况下,95%的交通事故中,撞伤人肯定比撞死人赔钱少。

        而且即便是肇事致使伤残,赔的也比撞死少得多。今年5月,我省35岁的杨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成9级伤残。35岁的他和妻子有个10岁儿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9级残疾赔偿金,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按10%计算),可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但如果杨某被撞死,光死亡补偿金就可拿39万余元(19577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拿5万余元(13451元/年×8年÷2),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和丧葬费1万元,家属可获得总计51万余元。更重要的是,为了少赔而把人撞死,要冒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风险的。

        保险公司补充说:交强险+三者险 可涵盖肇事者经济责任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专家补充,目前强制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就是将保额专门用于车祸赔偿的险种,车主还可以自主购买三者险作为补充。据悉,三者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因此,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也完全可通过保险来规避。」(見http://zt.dnkb.com.cn/zt/chehuo/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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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次的情況能否符合「比如将一个小孩撞成终身残疾,就要负担小孩的终身伤残赔偿,赔的钱比将其撞死而赔的钱要多。」的說法?
      我不是說一定是,只是問問有沒有可能。我也偏好認為這女人是瘋多過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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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噢,看漏了保險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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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作為美國及中國法律碩士,我要指正所謂“大陸撞傷人比撞死人賠償更多”的說法,這個並不是什麽”內地奇怪法例“”無人性“,而是世界各國都適用的,也合乎常理。

    一般來說,各國對撞死人都有一個大致確定的賠償額,國內為例是20年人均平均工資+喪葬費用+救治開支+親屬精神賠償。這個數額是相對確定的,各國大同小異。然而,若是造成重傷,則需負擔後續救治費用。這個費用,有一定不可預測性,有可能是個無底洞(比如植物人、嚴重傷殘)。我在林忌的blog上也曾經如是說,奈何沒有人信,沒有人願意去做進一步查證就隨便推論結果。不信的話,你在香港試試把人撞成植物人,看看你的賠償額最後比撞死高還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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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而言,只要不是造成永久傷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者植物人,重傷的賠償額都會比死人來得輕。單單拿一兩個特殊case來論事,為免以偏概全。

      即使是交通肇事罪,重傷和死人在判刑上有區別。並且,要是本來是重傷然後故意弄死,在刑法上是”故意殺人罪“,可判死刑。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會有可能冒自己生命的風險,而去節省區區幾十萬的費用?平心而言,在法律制度的規劃下,這樣的罰則已在法律上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沒有去理解事實而一味高舉”無人性“的口號,是沒有理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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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不過,那些認為大陸道德淪亡的人會說法律的真相如何不重要,重要的是民間有「撞死人賠少點」這個看法,即使是錯的,那也足以令很多司機故意多輾幾下被撞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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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撞人后裸躺阻救人女教师被鉴定为短暂性精神病
    http://news.163.com/12/1121/12/8GR799UI00011229.html

    女子撞死女童裸躺阻施救续:警方重启精神病鉴定
    http://news.163.com/12/1123/08/8GVV2Q0H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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