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至少有三個問題須要釐清:怎樣才算是逆向歧視?性傾向歧視法是否必然引致逆向歧視?即使性傾向歧視法會引致逆向歧視,這一點是不是反對立法的充分理由?可惜反對立法者中少有正視這些問題,彷彿拋出「逆向歧視」四字已夠理正氣壯了。就算以善辯見稱的明光社董事、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教授關啟文,在解釋何謂逆向歧視時,亦只是表面清楚、內裏含糊:
『在過往社會,主流文化排斥同性戀,誠然有不少同性戀者因著其性傾向被歧視,那時爭取同性戀權益的人士也是一種挑戰主流文化的異見分子。現在時移勢易,在某些「先進」的社會裡(或某社會的某些圈子裡),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在這種環境中,情況顛倒過來,有不少市民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例如要面對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非理性的攻擊甚或法律的威嚇,這我稱為「逆向歧視」。』(見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2/blog-post_20.html)
關教授似乎是說(在這個討論裏)「逆向歧視」指「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而根據他的分析,逆向歧視之出現,是由於「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這麼說來,關教授所謂的逆向歧視就是基於一種誤解:誤以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姑不論香港的主流社會是否已經不排斥同性戀,我們根本沒有理由相信不排斥同性戀的香港人大多有上述的誤解;假如這些人之中只有少數混淆了「不贊同同性戀」和「歧視同性戀者」,那麼在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後,關教授擔心的「逆向歧視」並不會是個嚴重的問題。
也許關教授的真正意思是:無論只是不贊同同性戀或是歧視同性戀者,假如這些人因為自己對同性戀的立場而被歧視,那就是逆向歧視了。寫到這裏,我不得不引用關教授在另一篇文章裏說的幾句話:
「反對同性戀行為,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但用立法方式禁止反對同性戀行為,就肯定會變成一條歧視不同意同性戀市民的法例。」(見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1/blog-post.html#more)
支持立法者的一個合理回應是: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不等於歧視不贊同同性戀的人,也不等於歧視歧視同性戀者的人;用立法方式禁止歧視同性戀者,並不會變成一條支持「逆向歧視」的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