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0

也談逆向歧視

對於香港政府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支持和反對兩方都論點紛紜,然而,近日較多人討論的是所謂「逆向歧視」;一些反對者認為立法必然引致逆向歧視,變成為了防止一種歧視(主要是歧視同性戀者)而產生另一種歧視(歧視反對同性戀者)。

這裏至少有三個問題須要釐清:怎樣才算是逆向歧視?性傾向歧視法是否必然引致逆向歧視?即使性傾向歧視法會引致逆向歧視,這一點是不是反對立法的充分理由?可惜反對立法者中少有正視這些問題,彷彿拋出「逆向歧視」四字已夠理正氣壯就算以善辯見稱的明光社董事、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教授關啟文在解釋何謂逆向歧視時,亦只是表面清楚、內裏含糊

『在過往社會,主流文化排斥同性戀,誠然有不少同性戀者因著其性傾向被歧視,那時爭取同性戀權益的人士也是一種挑戰主流文化的異見分子。現在時移勢易,在某些「先進」的社會裡(或某社會的某些圈子裡),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在這種環境中,情況顛倒過來,有不少市民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例如要面對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非理性的攻擊甚或法律的威嚇,這我稱為「逆向歧視」。』(見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2/blog-post_20.html

關教授似乎是說(在這個討論裏)「逆向歧視」指「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而根據他的分析,逆向歧視之出現,是由於「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這麼說來,關教授所謂的逆向歧視就是基於一種誤解:誤以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姑不論香港的主流社會是否已經不排斥同性戀,我們根本沒有理由相信不排斥同性戀的香港人大多有上述的誤解;假如這些人之中只有少數混淆了「不贊同同性戀」和「歧視同性戀者」,那麼在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後,關教授擔心的「逆向歧視」並不會是個嚴重的問題。

也許關教授的真正意思是:無論只是不贊同同性戀或是歧視同性戀者,假如這些人因為自己對同性戀的立場而被歧視,那就是逆向歧視了。寫到這裏,我不得不引用關教授在另一篇文章裏說的幾句話:

「反對同性戀行為,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但用立法方式禁止反對同性戀行為,就肯定會變成一條歧視不同意同性戀市民的法例。」(見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01/blog-post.html#more

支持立法者的一個合理回應是: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不等於歧視不贊同同性戀的人,也不等於歧視歧視同性戀者的人;用立法方式禁止歧視同性戀者,並不會變成一條支持「逆向歧視」的法例。

22 則留言:

  1. What was he talking about? I don't think that in HK 「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 Not yet. But I may be wrong. --zpdr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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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think that's not even true of th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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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agree. Many people here are "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 Not all states allow gay marriage. --zpdr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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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m not sure I get it right! But does Kwan misuse or misrepresent the concept of 'reverse discrimination'?

    According to what I've known (correct me if I'm wrong), reverse discrimination occurs when there's some policies (e.g. in education or employment) that favour the minority group or groups of people who had been discriminated in the past (like women or black people). Such policies can be regarded as a way to rectify the unfair or unequal treatment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of people.

    But now, are there any policies that give the homosexuals any favours against the heterosexuals? I don't understand his fear.

    A silly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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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ell, Kwan can have his own definition of "reverse 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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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不太清楚歧視法的具體內容會否以言入罪﹐如有人發表言論﹐指責同性戀乃反常行為﹐或認為同性婚姻有違道德﹐會否觸犯條例﹖

      如會的話﹐我相信這可能是耶教界認為法例「逆向歧視」的理由﹐當然我更相信他們只是以此作為借口﹐掩飾他們因為其本身教義而反對同性戀的真正原因。

      至於逆向歧視的本身定義﹐個人想法跟silly person大致相同﹐是指一種向弱勢群體傾斜的保護政策﹐因而導致另一個多數群體受到不公的差別待遇。以大陸的民族政策為例﹐在大學收生時會確保少數民族一個入學配額﹐導致漢族收生分數標準比其他少數民族高﹐這便是逆向歧視。

      如法例撇除言論限制的問題不論﹐只是保障同性戀者不會因性傾向而喪失獲職機會﹐或因僱主知其性傾向後遭到解僱﹐異性戀者沒可能因歧視條例立法﹐而受到不公的差別待遇。

      問題回到根本﹐究竟歧視會否以言入罪﹖如有的話﹐以甚麼標準界定為歧視言論﹖例如﹕將一個男同性戀者叫作屎忽鬼﹐又算否歧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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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YI, here is a video by a Xtian who supports gay right despite his witness of reverse discrimination: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hnYStptfgc0#at=968

    Xtians should watch it.
    --zpdr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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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he repudiation of a privilege once conferred to the dominant group is not reverse discrimination. It's not reverse discrimination when white Americans were taken aways their privilege to be seated at the front of a bus. It's not reverse discrimination to divert some funding from predominately white schools to underfunded predominately minority schools in order to equalize school funding.

    Some of these people who are against the gay rights legislation in Hong Kong are staying that they don't want to lose their privilege (or freedom) to publicly discriminate against LGBT individuals without consequ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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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只從你所提的資料, 或許可反問關教授: 您看來分辨得出"反對"與"歧視"(同性戀)的分別, 看來也傾向相信別人分辨得出. 若然如此, 為何會認為別人會分辨不出"反對"與"歧視"(反對同性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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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有說別人會分辨不出"反對"與"歧視"(同性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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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沒說, 但我上述留言反駁的是關教授的論點. 正如您文章最後的說法, 而我好奇的是為何他對持相反意見的人的分辨能力沒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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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噢,對不起,看漏了那個「關」字,誤以為你是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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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明白,所以覺得需要向您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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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關教授的所謂://在這種環境中,情況顛倒過來,有不少市民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例如要面對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非理性的攻擊甚或法律的威嚇,這我稱為「逆向歧視」。//

    不知道關教授能否說出事實地球上到底有哪一個國家出現了「有不少市民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這種情況??

    如果關教授無法說出在什麼地方有「不少市民」遇上這樣的情況的話,那麼關教授顯然就是在為達到某些目的而不惜說假話去欺騙民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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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就算有引起逆向歧視的風險,也只是個可能性,而且是可以透過進一步的措施而防止的。現階段,同性戀者有被歧視是事實,也嚴重得多。關啟文憑甚麼要同性戀者為他們的少少風險而犧牲?

    即是咁,不准當眾露體的法律,可能和一些中意著得少一點的人遭歧視有點關連,所以我們要允許露體狂隨意露體?因為要保護一些著得較少的,要其他人忍受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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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所引用關的文字好似不是他對逆向歧視的正式定義, 只是那文章(概論梁偉怡的十大錯謬)的基本概念, 讓人明白他接下來反駁梁偉怡的論點而已。


    而有關"「逆向歧視」的概念是子虛烏有嗎?" 的文章,卻說明更詳細何謂 「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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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只是就他這兩段文字而論,他在其他文章怎樣寫我不一定要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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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單從引文:「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個人理解是關認為「主流文化」已經從一個極端 (排斥同性戀者) 走到另一極端 (排斥不贊同同性戀者) ,似乎未能讀到非此即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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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明白你「非此即彼」是甚麼意思。我沒有直接討論你引的那兩句,但我已暗示我不認為香港的主流社會已經不排斥同性戀(更不用說排斥不贊同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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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抱歉,或許我錯誤理解了你緊接的一句「這麼說來,關教授所謂的逆向歧視就是基於一種誤解:誤以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是指關教授誤以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而你真正的意思是:關教授誤以為 (主流社會的人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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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而你真正的意思是:關教授誤以為 (主流社會的人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

      - 也不是。我的意思不是關教授誤解甚麼,我只是指出:要有他說的「逆向歧視」,就先要誤以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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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多謝作者的文章, 但今天似乎有不少人說「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歧視同性戀者」, 外國有不少這樣的例子, 香港也有人引種族為例子說「不贊同黑人」的人肯定是歧視黑人, 並不是關教授的「誤以為」。而且歧視法中有中傷的條文, 有以言入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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