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都崇尚法治,卻不應忘記社會複雜,難有完善的法律,而且執法的是人,法律即使有合理的基礎,執行時多少也要依靠人的判斷,有時須要看情況講情理,否則可以是依法而離譜。
最近美國印地安納州一名中學生因惡作劇被檢控,就是執法者依法而離譜的例子。Tyell Morton 在學期完結那天,放學後揹了個未吹氣的性愛娃娃潛入校內的洗手間,將娃娃吹滿了氣後放在一個廁格裏(大概是想嚇人兼引人發噱),誰知他走時被人看見,也給閉路電視攝錄了。由於他用衣帽笠著頭,沒給看清面容,形跡鬼祟,加上在錄影帶裏看到他揹著一件東西入洗手間,出來時那東西卻不見了,校方大為緊長,恐怕是炸彈之類,於是立刻報警;警方派了警員、偵緝警犬、和拆彈專家到現場,當然只是發現了那個性愛娃娃。
這樣的惡作劇,本來依校規處罰便可了事,誰知警方查到是 Morton 所為之後,便拘捕了他,並根據法例檢控,罪名是 disorderly conduct,在美國法律屬於 felony,可被判入獄兩至八年。
這件事引起了傳媒注意,有兩個法律教授公開質疑檢控是否合理。此案的檢察官現在說沒有打算要求判 Morton 入獄,可是,Morton仍然要受審,假如被判罪成,即使不必入獄,也是要留案底的,對前途有很大影響;就算被判無罪,他和家人受的心理困擾和實際麻煩已是夠多的了。
警方和檢察官可以說他們只是依法辦事,但相信大多數人會認為他們是依法而離譜。
想起「非法集結」、「無解釋下演奏樂器」、「在街上使用手推車」、「街上推鐵罐」等等法例......
回覆刪除hystericireul - 鄧景,
回覆刪除//想起「非法集結」、「無解釋下演奏樂器」、「在街上使用手推車」、「街上推鐵罐」等等法例......//
- 很自然的聯想。
這是否與美國人欠缺安全感有關?動不動就害怕被人襲擊。早前有一美國坐輪椅老婦被機場人員強行除掉成人尿片,檢查是否藏有武器。
回覆刪除Barry,
回覆刪除這也有點關係吧。
看過 Tyell Morton 的照片後,我不覺得奇怪了。
回覆刪除文明發展迅速,社會的轉變十分快
回覆刪除很難可以用以前訂下的法律作出完善的審判
例如近年有不少年幼的少年的強姦罪發生
令社會反思強姦罪的最低年齡是否訂得適合(現時應該是14歲)
還有21歲的合法肛交年齡曾經亦被上訴
Matt,
回覆刪除//看過 Tyell Morton 的照片後,我不覺得奇怪了。//
- 我故意不提 Morton 是黑人。
Kimmon,
回覆刪除//例如近年有不少年幼的少年的強姦罪發生
令社會反思強姦罪的最低年齡是否訂得適合(現時應該是14歲)
還有21歲的合法肛交年齡曾經亦被上訴//
- 這是法律是否合理的問題,但即使法律合理,執行時也會有濫用的可能。
希望 Tyell Morton 在落口供時是有律師在場,不然的話,審訊的結果應該會是一個悲劇。
回覆刪除又,黃子華有一個很生動的解說"尋找仆街"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HKsS0WAFOU
Matt,
回覆刪除//希望 Tyell Morton 在落口供時是有律師在場,不然的話,審訊的結果應該會是一個悲劇。//
- 這件事已引起傳媒廣泛注意,亦有人在 Facebook 發起 "Free Tyell Morton",應有轉機。
//又,黃子華有一個很生動的解說"尋找仆街"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HKsS0WAFOU//
- 笑中有理,謝謝。
//我故意不提 Morton 是黑人。//
回覆刪除原來如此
回鄧景君提到「非法集結」﹕
這條罪當年是有段古的﹐我又要爆啦~~
話說當年六七暴動後﹐政府在70年修訂公安條例﹐加入非法集結罪﹐意在擴大警權來封殺左派
不信你可以看這例的修訂日期﹐以及它後面的第19條「暴動罪」﹐便會發現「非法集結」這條罪﹐是用來防止「暴動」的。
當然﹐後來左派暴動後﹐就開始進入冬眠狀態(直到91年)﹐第18條(1)就慢慢變成用來防止黑社會曬馬。
不過﹐我用實際經驗話你聽﹐差佬係甚少用245第18條(1)落簿的﹐因為差佬仲有條萬能key﹐即200第160條﹕遊蕩。
相比底下﹐用遊蕩告曬馬係易入罪一D的。因為條罪寬鬆度比非法集結更高(集結起碼要有證據顯示他們是一伙﹐遊蕩是一個人就落得簿)﹐而且18的罪行是19(暴動)﹐警方唔通落簿話班古惑仔搞暴動﹖低B都有個限度啊﹖
結論證明﹐之前有條友係明報寫篇《社會行動之基進》﹐話245第18(1)是用來防止黑社會曬馬﹐是9up的。
結論又再次證明﹐現在的黑腳是on居的﹐人家遊行訓街﹐用遊蕩即200第160(2)就入硬了﹐判你2年話咁易啦﹖
班黑腳偏死去用245第18(1)﹐真係白痴。
唔通落簿話人犯245第19﹐話人暴動咩﹖低能仔!
文少,
回覆刪除原來如此!
關於非法集結同遊蕩﹐做少少補充。
回覆刪除245第18條﹐是可以單獨落簿的﹐但由於18條的立法原意﹐是19條暴動罪的助證。因此﹐如果律政司要起訴對方犯18條﹐法官就要警方證明疑犯有搞暴動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所以相對難入罪。
以下是18和19條原文﹕
第18條(1)
凡有3人或 多於3人集結在 一起, 作出擾亂秩序的 行為或 作出帶有威嚇性、 侮辱性或 挑撥性的 行為,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 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第19條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 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該集結即屬暴動, 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但遊蕩罪就寬鬆很多﹐而且屬刑事罪行條例﹐政治味道少好多﹐也不用舉證對方是否在「集結」。尤其用160(2)條﹐只要證明你阻塞交通﹑妨礙他人使用公眾地方﹐就入硬!
以下是遊蕩罪原文﹕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需知道﹐黑社會曬馬比差佬拉﹐D人手上如無武器﹐大可以話自己「湊熱鬧」的。差佬只要的個途人落口供﹐證明「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死。
所以我至會話而家D黑腳是硬膠的﹐有萬能key唔用﹐死用非法集結。我係一哥﹐當日3月7日遊行﹐就用200第160條(2)啦﹖
班傻仔咪踢保囉﹖坐爆囉﹖160(2)是無敵的!
文少文少,雖然依家政府好無能,仲有d輕度弱智,但未至於去到嚴重弱智掛...
回覆刪除如果政府真係用你果d罪去告d遊行阻街示威者,而且全部輕易入哂罪,全部去哂坐監,到時激起既民噴肯定仲爆啦..^^"
我仲諗起另一單美國既新聞...雖然主題內容同前輩既稍有不同...
回覆刪除話說有一年輕母親被"懷疑"殺害其2~3歲的女兒,查證期間多次口供其度前言不對後語,但最後陪審團居然判她無罪..!
我也很想了解一下那些陪審團投票定斷的理據是什麼..o_o
純純男子漢,
回覆刪除美國的司法系統是講求程序正義﹐無罪假設(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謀殺案入罪的門檻非常高。 Casey Anthony 的案件只有微弱的環境證據﹐欠缺強大的說服力令陪審團在排除合理疑點 (beyond resaonable doubt)的情況下投贊成票﹐結果是陪審團十二名成員一致投反對票否決謀殺罪。因為 Casey Anthony 作假證供﹐她仍需要入獄。
我介紹你看一套電影--12怒漢(12 Angry Men, 1957版)。
謝樓上指點,
回覆刪除不過我其實也正正想指出那點,而且也覺得是能回應一下主題"依法而離譜"的,
我也知道法律很講求程序,我亦聽過新聞說有案件,控方明明掌握了犯罪者的錄音之類等"鐵證",可惜這"鐵證"是非法得來的(好像是偷錄)...結果法院不允許這證據,令控方失去有力的證據...
試問明明是犯罪的證據...卻因為程序上不恰當,令證據不能作證...這是不是"依法而離譜"呢..?所以我是不相信法庭是絕對公正的...
ps:12怒漢我也在另一位blog的前輩中聽過,有機會也找來看看~不過怕文戲會不會太悶呢?^^
王Sir,
回覆刪除在我的blog的文章中連結了這篇文章, 萬望勿怪.
謝謝.
蝮,
回覆刪除當然無問題。
純純男子漢﹕
回覆刪除//如果政府真係用你果d罪去告d遊行阻街示威者,而且全部輕易入哂罪,全部去哂坐監,到時激起既民噴肯定仲爆啦..^^" //
嗯﹐你那些是政治考量﹐我是純粹談警方唔一定﹑唔需要亦唔應該用公安條例﹐因為告班友遊蕩﹐是入硬的。
如果純粹「的」班小朋友入臭格玩一晚﹐你都一樣可以用遊蕩罪ga﹖你仲可以串到唔比班細路保釋添﹖
事實上﹐差佬係可以無喇喇用160「的」你入臭格玩番一晚gala﹖以前我有幾個老表﹐係酒吧睇場﹐後尾因為差人查牌期間得罪兩個O記﹐足之就比人見一鑊「的」一鑊囉﹖
你估我講笑ga﹐萬能key係無敵ga!!
點解咁戇居﹐死用非法集結呢﹖呢D咪托米唔識轉膊囉!
Wong sir,
回覆刪除Tyell Morton 的最新情況。
down too hard on teens
http://www.indystar.com/article/20110824/OPINION08/108240310/Coming-down-too-hard-teens?odyssey
Matt,
回覆刪除Thanks for the up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