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英時最近接受《天下雜誌》訪問,談到崇拜和佩服的分別,說自己一輩子沒有崇拜過任何人,並指出崇拜一個人就像是對這個人有宗教熱情似的,視這個人為十全十美,有如信徒之視教主;他認為真正在知識上求上進的人是不會這樣崇拜一個人的,但仍然可以佩服某些人。
這個看法我同意之極,以下說的是我想到的幾點補充。這裏說的崇拜和佩服,只限於知識學問,因此,即使是崇拜某人而視他為十全十美,這「十全十美」一般來說也是限於知識學問上的;例如崇拜某位哲學家,便只是相信他在哲學上十全十美、絕不會犯哲學上的錯誤,而不會認為他在道德上也十全十美、甚至每一方面都超越所有人,否則,那就簡直是視他為神人了!不過,在知識學問上崇拜某人,很容易連帶將他有關的能力或優點誇大,例如相信他智力超高、記憶力特強、學習時舉一反三等等。
佩服某人,則沒有這種近乎宗教熱情的態度,只是認為他(在有關方面)遠遠勝過自己,值得努力看齊;正如眼見對方已站立於高樓高處,望盡天涯路,自己在較低層仰望之餘,油然生出急起直追之感。假如不只是佩服,而是崇拜,便會認為對方高不可攀,是屬於另一個境界的,不是身處高樓高處,而是飄然於雲端月上,發出普照的光輝,可望而不可即;面對崇拜的對象,有的不是看齊的衝動,而是叨光的滿足。
即使只限於某一方面,世上也無十全十美之人,因此,崇拜某人,多少帶點盲目和偏頗,否則總會看到那人的一些缺點;崇拜之情一旦形成,便會令人對崇拜的對象喪失批判能力,於是只有單方向的全盤接受。有趣的是,雖然崇拜的對象會令崇拜者感到渺小,但崇拜者又會因為自己的「信徒」身份而感到與眾不同,於是容易有「叨光式的自大」。佩服人則不同,只會令人感到不足,佩服的人越多,便越感到自己的不足;感到不足,並不等如自卑,甚至可以同時感到自負
--- 佩服某些人,和認為自己勝過不少人,是沒有矛盾的。
說起來,我曾經最接近崇拜的,是維根斯坦,那是二十來歲時的事;當年讀了他的著作,其實不太懂(誠實點說:幾乎完全不懂),但看過幾本他的傳記後,便著迷了。幸而到了讀研究院時,這個近乎崇拜的態度便逐漸消失了,現在只是喜歡維根斯坦的後期哲學,而並不崇拜他。另一方面,年紀越大,我佩服的人越多,隨便舉的便有:王國維、錢穆、胡適、陳寅恪、余英時、Bernard Williams、Saul Kripke、Barry Stroud、Samuel Scheffler、P. F.
Strawson、Fred Dretske。這,算是進步吧!
崇拜和佩服,但只限於知識學問?有人會崇拜佩服知識學問?Wow。
回覆刪除可能我對此兩詞意思有完全不同註釋。別人知識學問即使高我一千倍,我也只會讚賞(+少少妒羨喇),而絕不會崇拜佩服。因為天份是真的天賜,你與生俱來的為什麼值得我佩服?要我佩服的,只有行為。而我如用[佩服你]這兩字於討論,你可以肯定我是揶揄。
佩服對我來說的定義是:此人能我所不能,而其[能]之事,是我非常重視的。你智慧高我一萬倍不是我所重視的。我舉個例,abu ghraib 虐囚事件由 Joe Darby 首先向軍中 CID 揭露。Joe 是軍人,他絕對知道揭發事件後可以匿名的可能性小,而軍中及美國會有不少人會視其為叛國,因為被虐的是美國的敵人,在不少美國人心目中是殘殺無辜之禽獸,死不足惜。我心問,同一情況下,我敢舉報嗎?我不肯定,我怕我會為我之懦弱找藉口。所以我佩服 Joe Darby. 世上很多人我是佩服的:去非洲做幾年義工的醫生(一年半載嘅唔計),不顧自己生命危險挺身救人的。。。the list is endless。
崇拜就沒可能。崇拜一個人要認識此人(= know personally),要清楚深入認識其言行。。。我緣淺,從沒遇到任何人值得我崇拜。
原文://這裏 [余英時訪問或目前引申討論] 說的崇拜和佩服,只限於知識學問//
回覆刪除問題變成://崇拜和佩服,但只限於知識學問?有人會崇拜佩服知識學問?Wow。//
Horai 對 blogger 的成見似乎不淺啊。
@Jeff: 唉。假如 blogger 的標題是:[佩服共產黨]而內容說是只限於軍事經濟發展,那大家就要順此規範發表意見?
刪除閣下你不滿意我的觀點嗎?那就明言不滿意那裡。我的歧見有損 blogger 嗎?損在那裡?如何的損?
對我來說,單單知識學問,只配讚美欣賞,但不配[佩服],因為[佩服]兩字有非常重分量,它代表承擔(可能嚴重)後果作出了某種選擇。。。你的觀點可以不同,你如要說你佩服李天命崇拜王先生,我又沒阻你,唓!成見?真是莫名其妙。
我開始有點偏見:中國文化似乎心胸狹窄,即使滿口民主寬容,when put to the slightest test(注意這六個字),則全數原形畢露,不容納歧見!你有絲毫意見分歧就是挑釁/成見,因為影響[和諧]!我估共產黨在深深不忿的吐血。。。
李天命罕有地談政治,批評泛民,以下連結能找到更多內容。另王教授在李天命新書被稱作加州肥羊。
回覆刪除http://leetm.mingpao.com/cfm/Forum3.cfm?CategoryID=1&TopicID=1853&TopicOrder=Desc&TopicPage=1&OpinionOrder=Desc&OpinionPage=15
有 事 向 大 家 請 教 (可當做思方練習的益智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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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心製作<>,久沒上思園,甚念。
今有一事請教如下。
偶見2014年07月29日《蘋果日報》刊登一文,題為《世有西施 自有東施》,作者為戴x廷,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文內有此一言:
//必須認真看待那70多萬人要求有「國際標準普選」的意願//。
( 1 ) //70多萬人要求有「國際標準普選」//,這70多萬人理該知道「國際標準」是什麼意思了,否則這70多萬人就等於要求「自己也不知道是什麼東東」的東東了。
( 2 ) 慚愧的是,本人想必比那70多萬人愚昧得多,就是不懂那「國際標準」是什麼東東!
玆應用拙著所講的「思考三式」來提問:
( I ) 「國際標準」是什麼意思?
( II ) 有什麼理據斷定是那樣的意思?
( III ) 有沒有「『國際標準』原來是語意曖昧或甚至不知所云的」這個可能性?
XD
這樣簡單的問題我現在就答你:
刪除( I ) 「國際標準」是什麼意思?
國際標準民主 = 選舉在各方權力均等下舉行。即不是擁權一方單方面有權去預設篩選方法。
( II ) 有什麼理據斷定是那樣的意思?
理據是有權力一方若單方面預設篩選方法,那還什麼民主?民主可以有篩選,但要大家討論篩選形式而尋求合理妥協,而不是我有槍所以我有決定權。例如美國雖然理論上任何阿乜水亦可參選總統,但其實有篩選(叫參選資格:要在50州都被提名,在不同州要被提名你要有足夠州民簽名支持),你是個人即使參選到贏之機會微,但美國整個政治體是民選基制,所以[篩選]資格亦間接是民意決定。
( III ) 有沒有「『國際標準』原來是語意曖昧或甚至不知所云的」這個可能性?
這是律師常用的詭辯。當然有這個可能性,除了法律(法例)條文外,任何文字都有語意曖昧或甚至不知所云的的可能性。即使法律法例條文都常有爭議鬧上最高終審權法院(世界各國)。有又如何?我們大家都不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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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我對李天明好失望
回覆刪除Just like, a powerful They would is actually organized commencing start remaining cranny to be able to sketch some brand heading downthe leftside on the pack. https://imgur.com/a/QsCQeLV https://imgur.com/a/FwJk9Q1 https://imgur.com/a/LgLRkAy https://imgur.com/a/jk0dLS1 https://imgur.com/a/vvYjfQ2 http://6ltsyodk1n.dip.jp https://imgur.com/a/8j0sD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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