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見我在這裏不時拿別人的文章批評一番,可能會覺得我不只多管簡事,而且霸道(尤其是修改別人文章這種要不得的行為)。人家寫些甚麼、怎麼寫,是人家的自由,寫得不好也是人家後果自負,干卿底事?況且天下壞文章多的是,我批評得了多少?
這全都說得很對,我也承認自己是霸道;我這霸氣,並不來自我的自信,而是來自我對寫作和知識傳播的執著。私下塗鴉,當是練習也好,當是發洩也好,怎樣寫只是自己的事,然而,寫出的東西一經發表,便存在於公共空間,便是一件人人可以品評的作品。我對別人作品的苛刻批評,只是反映了我視寫作為一種應受尊重的藝術形式。假如壞文章壞的不只是文筆,而且是內容妖言惑眾、歪曲事實、胡說八道、狗屁不通的,給我遇上了,我實在很難忍口不批評幾句;以往只能向老婆或朋友表達,現在有了這個網誌,當然就是在這裏口誅筆戈了。
至於修改別人的文章,是不是這麼大罪呢?既然已批評了,和修改的分別已不大;假如我說「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個批評和將文章重抄一次而刪去第二段有甚麼分別呢?因此,如果修改不可接受,那麼批評應該亦不可接受;但我相信大家都認為批評可接受 --- 如果批評可接受,那麼修改應該亦可接受了。
我唔覺得你霸道,反而感到某種童心未泯(或者像yan講「純情」)。比如之前那篇,實在係抵死有余(那種東西出街,簡直是欺人太甚)。
回覆刪除以後我不如也提供些私家貨給你修理修理下……
/「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個批評和將文章重抄一次而刪去第二段有甚麼分別呢?/
回覆刪除這不算是批評,除非你指出為什麼第二段全段可刪
批評當然可以,而且有KE必要,但看著自己的文章給人改頭換面一番,誰也不會高興的,因為某程度上這是一種恥辱。
理性上,批評了和修改的分別不大。
回覆刪除感情上,點到即止,勝。
//至於修改別人的文章,是不是這麼大罪呢?既然已批評了,和修改的分別已不大//
回覆刪除我這樣理解:有些人形容自己的文章就像自己的baby。自己的baby被人批評為眉尖額窄、天生短命相,那是一回事;但假如被人直接拿去整容然後再歸還,那卻是另一回事了。
CYC,
回覆刪除//以後我不如也提供些私家貨給你修理修理下……//
- 我怕你受不住我的苛刻批評。
//這不算是批評,除非你指出為什麼第二段全段可刪//
回覆刪除- 「可刪」已有多餘之意。
//但看著自己的文章給人改頭換面一番,誰也不會高興的,因為某程度上這是一種恥辱。//
- 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
catcat,
回覆刪除//理性上,批評了和修改的分別不大。
感情上,點到即止,勝。//
- 對,但點到即止,很難拿捏。
Meshi,
回覆刪除//有些人形容自己的文章就像自己的baby。自己的baby被人批評為眉尖額窄、天生短命相,那是一回事;但假如被人直接拿去整容然後再歸還,那卻是另一回事了。//
- 你拿別人的 baby 去整容,那 baby 原來的面貌便沒有了,但修改別人的文章,那文章仍在。還有,批評別人 baby 的面貌,並不會因此而製造了另一個 baby 面貌,但單是「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一句說話,已製造了那文章的另一版本,只是有沒有寫出來的分別而已。
>我怕你受不住我的苛刻批評。
回覆刪除我成日都被人苛刻地批評,唔差你一個
CYC,
回覆刪除//我成日都被人苛刻地批評//
- 你很幸運。
//>我怕你受不住我的苛刻批評
回覆刪除有高的反省力同獨立思考力便不怕Wong 的批評。
Yan,
回覆刪除//有高的反省力同獨立思考力便不怕Wong 的批評。//
- 說得好。
不過苛刻批評的人大都是同輩~~
回覆刪除Yan,
回覆刪除我在看你以前在這裡介紹過嘅漫畫,真係好過讀唔少哲學書
CYC,
回覆刪除//不過苛刻批評的人大都是同輩~~//
- 同輩不同輩有甚麼關係哩!
我想只要是學術上的文章,批評或修改都無問題!
回覆刪除昨晚讀了一段小說:-
[正義就像酒,雖然可以讓微醺而通體舒適,然而,一旦飲酒過度,就會毀滅自已,甚至連累他人。]
我相信網主不會過度的!
Gordon,
回覆刪除//我相信網主不會過度的!//
- 謝謝提醒,我會警剔的。
"出得嚟行,預咗要還"
回覆刪除若要公開發表文章或演說,作者就要承擔被人嚴厲批評的風險。 學藝不精,自取其辱,就怨不得人。
Matt,
回覆刪除說得對,不過有啲人「又要出聲,又要驚青」。
Wong,
回覆刪除//- 你拿別人的 baby 去整容,那 baby 原來的面貌便沒有了,但修改別人的文章,那文章仍在。還有,批評別人 baby 的面貌,並不會因此而製造了另一個 baby 面貌,//
那把比喻改一改:你要把那「醜樣」BB複製,然後給他整容,再交給其父母,說:「嗱,現在給你一個新的靚仔版BB,有你們的DNA哦。你們自己生的那個樣衰BB,把他殺掉吧!」
//但單是「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一句說話,已製造了那文章的另一版本,只是有沒有寫出來的分別而已。//
應該是:依「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句話可製造文章的另一版本,而不是單單那句話已製造了文章的另一版本吧?
根據speech act theory,說「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句話是illocutionary act,「製造文章的另一版本」是perlocutionary act,是兩個行為。像declarative這類speech act才會在說話的同時達成了所欲的後果,如牧師在婚禮上說「我現在宣告你們成為夫妻」之類。
>那把比喻改一改...
回覆刪除問題是,我覺得至少響呢次,王仔修理文章,不是樣衰的問題,而是個BB生出嚟就無隻手或無條腿,或者少左個半邊肺,總之是死活都成問題嗰隻(我想亂用詞,文句不通,那才算「樣衰」)。醫生拿去動手術,理不得父母是否肯簽紙了,
> 那把比喻再改一改...
回覆刪除BB 還是有高度傳染性病毒的。
CYC,
回覆刪除//我在看你以前在這裡介紹過嘅漫畫,真係好過讀唔少哲學書
將人的生命置於原始狀態去觀察,會發現我們的文化來源及原初意義,這些意義,我們平時多會遺失/忘記了。這點我覺得好像維根斯坦,他將我們語言運用的原來場境展示於我們面前,點醒我們早以遺忘了的東西,一旦這些東西被遺忘了,哲學這怪物就會出現。
Yan,
回覆刪除//原來場境//
方便講多些少嗎?可有具體例子?
愚甚有興趣。
謝謝~ (^_^)
Yan,
回覆刪除你的觀察頗深刻,這層意義我沒讀出來,佩服!
CYC,
回覆刪除沒特別原因,在維根斯坦周圍團團轉,搞到自己傻下傻下,中了毒。
Kelvin Yip,
請給我些時間,容我以最簡潔的文字寫出來。
Yan,
回覆刪除先謝過,也不急於一時。
b( ̄▽ ̄)d
CYC,
回覆刪除//問題是,我覺得至少響呢次,王仔修理文章,不是樣衰的問題,而是個BB生出嚟就無隻手或無條腿,或者少左個半邊肺,總之是死活都成問題嗰隻(我想亂用詞,文句不通,那才算「樣衰」)。醫生拿去動手術,理不得父母是否肯簽紙了,//
我想這裡大家都同意那篇文章很有毛病,狠批不成問題。上面我想指出的是:狠批是一回事,逕自替作者的文章動手術又是另一回事。以上述比喻為例,在一般情況下,醫生應該不能在未得父母簽紙下替BB動手術吧?那篇文章的「父親」健在啊!接不接受批評、替不替自己的BB動手術,讓他自己衡量吧。
Meshi,
回覆刪除你都講得啱,我的比喻有唔好地方
這裡的問題似乎是,
在未經原作者同意下,以修改/重寫其文章方式作為批評手段(不管正確與否)是否恰當?
1、若恰當的意思指是否侵權之類規範,那如果修改者同時明示原文作者、出處等,即使批評有誤,我也看不出有什麼問題;
2、若恰當的意思涉及霸道或厚道等價值判斷,每人心中評價尺度,以及對文章理解有所不同,一時間似乎好難有公論。
相信大家都同意1吧。關於2,王仔似乎認為批評/實際修改間並不存在有意義區分,而你似乎認為兩者在實際效果會有所不同。
我都唔同意王仔認為兩者沒什麼差別,畢竟兩者形成的mental image會很不同(王仔可以自己試試揾人將自己篇論文改到面目全非)。但根據我對王仔為人的猜測,還有原文的糟糕程度,我又唔覺得佢呢次做得好過分。
Meshi,
回覆刪除//那把比喻改一改:你要把那「醜樣」BB複製,然後給他整容,再交給其父母,說:「嗱,現在給你一個新的靚仔版BB,有你們的DNA哦。你們自己生的那個樣衰BB,把他殺掉吧!」//
- 你這個比喻可能反映了那些接受不了文章給別人修改的人的心態,但不能說明那心態是對的,否則,假如我修改了A君的文章,A君看了後大為折服,從善如流,把文章照樣改了,我們便應認為他不對(因為他好比要了複製BB而殺了親兒);而事實上,我們對這樣肯接受批評的人是讚賞的。
//應該是:依「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句話可製造文章的另一版本,而不是單單那句話已製造了文章的另一版本吧?
根據speech act theory,說「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句話是illocutionary act,「製造文章的另一版本」是perlocutionary act,是兩個行為。像declarative這類speech act才會在說話的同時達成了所欲的後果,如牧師在婚禮上說「我現在宣告你們成為夫妻」之類。//
- 怎麼扯到 speech act theory 了!我的意思很簡單,就是我的那句話已讓人清楚知道文章的另一個版本會是怎樣的,寫不寫出來的分別就不大了。
Meshi,
回覆刪除//我想這裡大家都同意那篇文章很有毛病,狠批不成問題。上面我想指出的是:狠批是一回事,逕自替作者的文章動手術又是另一回事。以上述比喻為例,在一般情況下,醫生應該不能在未得父母簽紙下替BB動手術吧?那篇文章的「父親」健在啊!接不接受批評、替不替自己的BB動手術,讓他自己衡量吧。//
- 你又回到之前的不當比喻了:假如我修改了A君的文章,A君不接受,他那篇文章便會原封不動的在那裏,跟擅自拿人家的孩子去動手術並不相同。
Wong,
回覆刪除//A君看了後大為折服,從善如流,把文章照樣改了,我們便應認為他不對(因為他好比要了複製BB而殺了親兒)//
那是他替自己的BB動手術,沒有複製的問題哦。
//- 你又回到之前的不當比喻了:假如我修改了A君的文章,A君不接受,他那篇文章便會原封不動的在那裏,跟擅自拿人家的孩子去動手術並不相同。 //
對,也可以改一改:在一般情況下,醫生應該不能在未得父母簽紙下把BB複製,然後動手術吧?
//寫不寫出來的分別就不大了。//
我想關鍵就在這裡。從批評者的角度看可能分別不大,從作者的角度看寫出來就可能越俎代庖。
Meshi,
回覆刪除//那是他替自己的BB動手術,沒有複製的問題哦。//
- 是我替他修改,他只是接受啊!
//對,也可以改一改:在一般情況下,醫生應該不能在未得父母簽紙下把BB複製,然後動手術吧?//
- 對,醫生應該不能在未得父母簽紙下把BB複製,但讀者不必作者同意也可以把作品複製(例如手抄一次,或記在腦裏)。假如父母同意複製,父母不一定享有複製品的擁有權,也未必有權過問醫生怎樣處理複製品;作者對自己作品的複製品的情況也如是。
// 我想關鍵就在這裡。從批評者的角度看可能分別不大,從作者的角度看寫出來就可能越俎代庖。//
- 如果你只是談作者的感受,我同意,但我由始至終都不是談作者的感受。
Kelvin Yip,
回覆刪除我不知寫來有沒有用 ,但我想如果你隨著以下的文字做些思想活動,又見到些有趣的事情便好。粗體字是instructions,"s.xxx" 是維根斯坦書裡的段落號碼(Wittgenstein (2009).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4 ed.))。Instruction 3. 就是我所說原來場境的例子。
Think of the age before modern medical science in where we may relate the words “conscious state” or the word “consciousness” with an electronic reading of a brain. (A)
1. Consider the saying:
“All men are automata (without consciousness), though they all act and react as people of liveliness” (cf. s.420)
2. Think of the pictures which make you feel the above sentence is meaningful. (e.g. there are nothing happen in all men's mind but they act as normal persons)
3. Now, consider all activities in the following setting (Cf. s.416):
A judge of a boxing match asks the following question after a boxer was knocked down and recovered:
“Are you ok?”
The boxer replied:
“I was not conscious before but I am conscious again.” (1)
The judge allowed the match to be continued. The boxer was knocked down again. The judge said to himself:
“He is unconscious again”
4. Think again all the activities along with the words “conscious” in the above setting and think of how the words facilitate the boxing game. Now remove the setting of boxing completely in your mind. And think of the following sentence in isolation:
“I am conscious” (2)
5. Ask yourself what does (2) mean, and try out an answer. Now compare your answer to the setting of boxing.
6. Now, consider the following sentence again and imagine what it mean in the way of boxing setting:
“All men are automata (without consciousness), though they all act and react as people of liveliness” (s.420) (5)
7. Now release the constraint (A) and therefore now we have full set of equipments to test brain waves of a man. And think of how (5) is sensible.
8. Now, think of what was in your mind when you act in accord to instruction 2. Compare it with instruction 7.
Yan,
回覆刪除多謝您花心思設計出這趟練習,讓我嘗試瞭解上文提及的「原來場境」的意思。
也多謝 Wong Sir 提供了地方和機會,讓我,參予但討論與原文不相干的話題,希望大人有大量,原諒我打擾。
老實講,我努力依據 Yan 的指示,隨著所列文字去做思想活動,可惜我得承認遇到相當大困難。
可能我太「小心」和緊張,未能忘我地投入。
看 (A) 句,我認為“conscious state” 或 “consciousness” 指自覺,就是清楚知道自己「諗梗野」。
這可能由於我先入為主,亦可能由於我己放棄先完全明白 (A) 句的確切意義,而讀罷 Instruction /1./ 再得出判決。這點我不肯定。
好了,跟 Instruction /2./ ,我花了好些時間。
/1./ 規定,/2./ 所形容的情況中,各人唔知自己「諗梗野」,即係忘我啦,最後諗到主角(們)打字或在工廠進行生產(現在更想到抄寫員和「Call 台」服務員,甚至記者)。
來到 /3./ 發覺“conscious”代表有知覺。
運用 /5./ 的原則看句 (2) ,“conscious”又再指自覺。
根據 /6./ 的原則看句 (5) ,“consciousness”自然又再指自覺。
接著,想像如何才能滿足 /7./ ,我認為,要用儀器測定句 (5) 的情況、確定其成立,儀器會顯示腦部正進行有規律的模式(have a pattern)的運作,腦波(brain waves)有如海濤拍岸、有如音樂盒啟動響起的旋律、有如音樂廳演奏管弦樂...等等。
最後,/8./ 最難完成,直至現在,我只能想像,/2./ 和 /7./ (即(5),boxing 中)均表示主角(們)有知覺但不自覺;若說它們有分別,分別就在於 /2./ 的活動,主角(們)為他人服務,而 /7./ (即(5),boxing 中)的活動,主角(們)為他(們)自己服務。
因此,到目前為止,「原來場境」(即(5),boxing 中),對我來說,根據以上做的思想活動而得出的結論,是不自覺的為自己服務的狀態。
這,展示於我面前,於語言運用方面,點醒我早已遺忘了的東西?這東西是「不自覺的為自己服務的狀態」?記住了,哲學就不再出現?
究竟,可以淺白些描述嗎?我暫時未可以,因為,我實在尚未清楚地得出自己剛剛前述數條問題的解答。
Wong,
回覆刪除//讀者不必作者同意也可以把作品複製(例如手抄一次,或記在腦裏)。假如父母同意複製,父母不一定享有複製品的擁有權,也未必有權過問醫生怎樣處理複製品;作者對自己作品的複製品的情況也如是。//
這樣說就要考慮法律的觀點了。根據版權法,轉載或複製作品必須徵得作者同意(除非作者聲明歡迎轉載),更枉論將之修改然後發佈了(除非像wiki那種允許任何人修訂的網站)。然而,就某作品發表評論卻是言論自由,不涉版權。
換言之,你不大可能因為說「這篇文章的第二段全段可刪」這句話而被判侵犯版權,卻有可能因為「製造文章的另一版本」而被判侵犯版權。可見從法律的角度看,兩種行為有重大差別。
Kelvin Yip,
回覆刪除唔,這證明一樣野:我寫的東西不能使你"見到"些有趣的事情。這是我的失敗,我又唔知怎樣寫會好理解些。我能力有限,也可能我的英文太差。
/*
因此,到目前為止,「原來場境」(即(5),boxing 中),對我來說,根據以上做的思想活動而得出的結論,是不自覺的為自己服務的狀態。
*/
我不太明「不自覺的為自己服務的狀態」的意思,但這應不是我希望可引渡到的地方。
一句講哂,我失敗了。對不起。
Meshi,
回覆刪除你有時都幾可愛。有耐力,我欣賞。
Meshi,
回覆刪除我說的是最廣義的複製。就假定某些複製方式在法律上先要經作者同意,但把文章記在腦裏則明顯不是犯法;如果我把修改後的版本也記住,然後逢人便說,那又如何?
Yan,
回覆刪除我都幾欣賞你,還有我一些朋友(可能還有王仔)。大學起我斷斷續續讀維根斯坦,但至今仍感受唔到佢嘅魅力。
Yan,
回覆刪除//你有時都幾可愛。有耐力,我欣賞。//
- 你不如欣賞埋我有耐性喇!
Wong,
回覆刪除我不會欣賞你有耐性,因為你有耐性是應該的,當然的。
Yan,
回覆刪除//我不會欣賞你有耐性,因為你有耐性是應該的,當然的。//
- 為甚麼應該呢?我在這裏又不是教書,Meshi 也不是我學生。
Wong,
回覆刪除你係主人家麻。
Yan,
回覆刪除又算你講得通。
Wong,
回覆刪除我有時都有啲急材o架。
↑↑↑
回覆刪除Warning: 這連結到在下的網誌,內容含有大量妖言惑眾、歪曲事實、胡說八道、狗屁不通的文章。請勿點擊連結到此網誌大肆批評和修改。
Sirius,
回覆刪除你很幽默。
Wong,
回覆刪除//我說的是最廣義的複製。就假定某些複製方式在法律上先要經作者同意,但把文章記在腦裏則明顯不是犯法;如果我把修改後的版本也記住,然後逢人便說,那又如何?//
所謂「逢人便說」是甚麼意思?是把你的「去蕪版」唸一次出來?這樣好像也是犯法的,因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權。
以下是一段常見的版權聲明供您參考:
「除特別指明外,任何人士不得未經研究院/或版權持有人的書面同意,以任何方式抄襲、更改、複印、出版、上載、傳送及發放研究院網站內的資訊及材料。」
(錄自http://hk.chiculture.net/)
Yan,
回覆刪除//你有時都幾可愛。有耐力,我欣賞。//
死唔斷氣?
我倒十分欣賞王Sir的耐性,因為不是很多網誌的主人家肯花這麼多時間回覆讀者的。
Meshi,
回覆刪除//所謂「逢人便說」是甚麼意思?是把你的「去蕪版」唸一次出來?這樣好像也是犯法的,因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權。//
- 你是越扯越遠了。我們本來不是講法律問題的,但你既然叉開了,我便陪你講下去。其實根據香港的版權法,「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cp7),就當我們只是談這些情況下的複製吧。
Meshi,
回覆刪除//我倒十分欣賞王Sir的耐性,因為不是很多網誌的主人家肯花這麼多時間回覆讀者的。//
- 你是最考驗我耐性的一個。
Wong Sir,
回覆刪除請再包涵鄙人佔用閣下版面空間,討論與原文不相干的話題。
Yan,
原諒我單刀直入,長話短說,
CYC 不是提過『你(Yan)以前在這裡介紹過嘅漫畫,真係好過讀唔少哲學書』嗎?有那幾本能夠使人"見到"「原來場境」嗎?讓小弟參考參考,可以嗎?
Yan,
回覆刪除對不起,漏了回覆何謂「不自覺的為自己服務的狀態」。
我所指,在拳擊賽(boxing)中,拳手大有機會進入一個狀態,就是要保護自己免受傷害,這與打字員、工廠工友、抄寫員、「Call 台」服務員或記者投入工作時狀態不同。
雖然,或當然,不太激烈(唔博命)的拳賽中,拳手交行貨又不同。
Kelvin Yip,
回覆刪除No problem.
Kelvin Yip,
回覆刪除/*有那幾本能夠使人"見到"「原來場境」嗎?讓小弟參考參考,可以嗎?*/
你是說有那幾本哲學書吧,應該沒有。我寫的東西也不能做到這點。
Kelvin Yip,
回覆刪除/*
對不起,漏了回覆何謂「不自覺的為自己服務的狀態」。
我所指,在拳擊賽(boxing)中,拳手大有機會進入一個狀態,就是要保護自己免受傷害,這與打字員、工廠工友、抄寫員、「Call 台」服務員或記者投入工作時狀態不同。
雖然,或當然,不太激烈(唔博命)的拳賽中,拳手交行貨又不同。
*/
這與我想表達的不相干。這亦證明我寫的東西沒有用。
Meshi,
回覆刪除//死唔斷氣?
我說那說話沒有貶意。
短:把文章視為藝術品便能說明為何不可修改別人的文章。
回覆刪除長:一幅畫,拿它的筆法好壞批評一番無問題。如果這一幅寫實風景畫在原有的位置少了一座橋,你想下筆修改,把少了的橋畫到人家的畫布上是萬萬不可的。提出建議叫畫家自行把橋畫上,或將畫複製一份然後把橋畫上,畫家都可能會感到侮辱。不管畫家是因藝術情感而不畫橋,還是他不懂畫,都不應修改他的藝術品(Meshi:你想表逹的就是否這點?)。
如果那不是一幅藝術畫而是一幅地圖便有需要修改。就像Wong Sir要修改學生論文是理所當然。
//W. Wong 提到...
Sirius,你很幽默。//
我看魚之樂讀者多留言多看得眼紅,想借幽一默來做宣傳,請別介意。=P
Sirius,
回覆刪除//把文章視為藝術品便能說明為何不可修改別人的文章。//
- 一件藝術品是一個存在於空間的、獨一無二的實物,文章則不同,只要作者肯不接受,別人怎麼修改他的文章,他的文章仍不會變(其實這點在我和 Meshi 的討論中已講了)。
//我看魚之樂讀者多留言多看得眼紅,想借幽一默來做宣傳,請別介意。//
- 當然不介意。
Wong,
回覆刪除//- 你是最考驗我耐性的一個。 //
哈哈,希望不會把你的耐性耗盡。
Wong & Sirius,
//- 你是越扯越遠了。//
//Meshi:你想表逹的就是否這點?//
讓我嘗試round up一下自己的想法。不管是BB的比喻,或是版權法的觀點,都有關文章的擁有權。我認為,一篇文章的擁有權,自然是作者的。要批評,怎麼都可以;動手修改文章,卻是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
修改後原文是否仍然存在,我覺得並不影響判斷,因為作者應該對同一篇文章的每一複製本(不管是紙張版、有聲版、電子版等)具有擁有權。這裡要注意文章跟BB或藝術品不同。BB和藝術品是「存在於空間的、獨一無二的實物」(王Sir語),複製了的BB/藝術品就不是原來的BB/藝術品;一篇文章的存在關鍵卻是語句的組合而非其物質媒介,複製了的文章還是有同一樣的語句組合,因此作者對此具擁有權。故此,在複製本上修改,也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
王Sir修改學生的文章沒問題,或者作為期刊的論文評審時修改人家的文章也沒問題,是因為這些作者grant了部份權利給老師/評審做這種動作,因而也沒有侵犯作者的擁有權。
Meshi,
回覆刪除你 round up 得很好,但還有一個問題;假定複製已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如果複製後再修改是不當的行為,那不當之處就不是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但那是甚麼呢?這正是我由始至終要你講清楚的一點。
Wong,
回覆刪除//你 round up 得很好,但還有一個問題;假定複製已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如果複製後再修改是不當的行為,那不當之處就不是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但那是甚麼呢?這正是我由始至終要你講清楚的一點。//
這涉及「作者擁有權」是甚麼意思。如果作者擁有權包括(但不限於)限制作品何時何地向何人發佈(distribution)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integrity)兩方面,則未經作者同意去複製是違反前者,而未經作者同意去修改文章是違反後者,兩種情況都侵犯了作者擁有權。至於複製後再修改,則可說是「雙重侵犯」了。
Meshi,
回覆刪除我不清楚法律上是否有這個分別,如果有,那麼我買了一本正版書,然後刪改書上的語句,是否仍是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
其實侵犯擁有權始終不是問題所在,是個 digression。假如一個作者放棄作品的擁有權,我不經他同意修改他的作品,你是否認為那就完全沒有問題?
Wong,
回覆刪除//我不清楚法律上是否有這個分別,如果有,那麼我買了一本正版書,然後刪改書上的語句,是否仍是侵犯了作者的擁有權?//
我原來只是胡吹,沒有查法律條文。剛剛查了一下香港的版權條例(沒錢請律師,自行胡亂詮釋):
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第22條:
(1) 作品的版權的擁有人按照本分部的以下條文,具有在香港作出以下作為的獨有權利─
(a) 複製該作品(參閱第23條);
(b)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4條);
(c) 租賃該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參閱第25條); (由2007年第15號第5條代替)
(d)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參閱第26條);
(e)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參閱第27條);
(f)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參閱第28條);
(g)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參閱第29條),
<--依小弟的分類,(a)到(f)有關distribution,而(g)有關作品的integrity。
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第29條:
(1) 製作有關作品的改編本,是受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該等作品,即為製作改編本。
(2) 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改編本而作出第23至28條或第(1)款所指明的作為中的任何作為,亦屬受該等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在作出該作為時該改編本是否已經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並不具關鍵性。
<--(1)指「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該等作品,即為製作改編本」,照這樣說「刪改書上的語句」是書面記錄,有可能侵權;(2)更說「該改編本是否已經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並不具關鍵性」,則就算不寫下來,也可能侵權。(我想原則是這樣,告不告得入是另一回事。)
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第4條:
”文學作品”(literary work) 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並據此包括─
(a) 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彙,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並包括(但不限於)列表;
(b) 電腦程式;及
(c) 為電腦程式而備的預備設計材料;
<--引述這條主要是想說明上述條文所謂「文學作品」並不限於文藝創作,而是包括(並且不限於)所有文字作品。
當然,以上條文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豁免的(如研究、私人研習等),但既云「豁免」,那就是說那些行為原則上是違反了以上條文,只不過在執行上因公眾利益或甚麼原因而不予追究而已。而我這裡討論的卻正正是原則的問題,故此豁免條文不能作為辯解之辭。
//假如一個作者放棄作品的擁有權,我不經他同意修改他的作品,你是否認為那就完全沒有問題?//
我覺得是沒問題的。情形就像維基百科,你編寫一個條目,貼上去後,你就等於放棄該段文字的擁有權。人人都可以修訂那段文字,不須經你同意。
Meshi,
回覆刪除真難為你花時間找這些資料!假如某地沒有版權法又如何?
這始終是個 digression,讓我問你:假如我承認修改別人文章是侵犯作者對文章的擁有權,我是否已承認了這個行為所有的錯?
Wong,
回覆刪除//這始終是個 digression,讓我問你:假如我承認修改別人文章是侵犯作者對文章的擁有權,我是否已承認了這個行為所有的錯?//
原本我討論的是批評別人的文章跟修改別人的文章是否沒有分別。現在可以指出一個分別是:前者沒有侵犯作者對文章的擁有權,後者則侵犯了作者對文章的擁有權。至於還有沒有其他分別或錯處,請恕小弟暫且不探討下去了。
Meshi,
回覆刪除如果你指的只是法律上的分別,那應該是有的(或可能有的)。然而,你最初提出的那個 BB 的比喻,卻又不限於法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