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1

假如真是「屌你老母」,假如不是青關愛

早兩天有一條林慧思講粗口的新片在網上出現,片中林老師講的是「屌你老母」,有些人認為這句是真正的粗口,比說 ‘what the fuck’ 嚴重得多;也許連林老師自己也這樣看,據說她指短片造假,否認講過這句粗口。這條新片不似造假,而且「屌你祖母」那句在另一短片也可在嘈雜聲中清楚聽到;假如林老師講過這句粗口,卻說謊否認,實屬不當兼不智 --- 說謊掩飾,比起義憤吐粗言嚴重,況且她已為講粗口道歉,大不了為這句「真正」的粗口再道歉一次。

不過,我到現在仍然是站在林老師這一邊的,因為我認為整件事的重點不是林老師講粗口,而是她為何不滿警方當天的行動,及她事後受到有政治目的和極其過份的滋擾和攻擊。警方是否偏幫香港青年關愛協會,也許見仁見智,然而,假如當日涉事的不是青關愛,林老師肯定不會受到這種蓋天鋪地的攻擊;這樣的攻擊一旦得逞,林老師被迫辭職、甚至遭解僱,青關愛這樣的行動派親共組織只會變本加厲、態度更囂、行動更激。

就算老師不應講粗口,就算老師在課堂外也要談吐斯文,就算林老師那天態度惡劣,就算她那天是阻差辦公,她受到的滋擾和攻擊,仍然是極其過份的。試想像,某老師在大街大巷與情敵吵鬧,講粗口,甚至大打出手,警員到場制止,他連警員也罵,有人將過程拍了放在網上;這位老師任教的學校會不會收到數以百計的投訴信?會不會有人在學校附近掛橫額要求學校解僱他?會不會有人組織集會聲討他?

本來不想再談林慧思事件,以免參與了延長這件事對林老師的滋擾,可是,忽聞梁特首公開說會要求教育局長(為何不是警務處長?)就林慧思事件提交報告,很顯然這件事還有下文;無論梁振英的目的為何(轉移視線?),林老師只會受到與她當天的行為更不相稱的滋擾和攻擊。支持林慧思,不必是贊同她那日的言行,而只須是反對她受到的不公平對待。

65 則留言:

  1. //不似造假//

    會不會是對家偽造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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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林老師被這種文革式的批鬥趕出教育界, 第一波感到這種白色恐怖的, 應是香港的 大 中 小 學從業員, 但他們的表現很奇怪, 好像事不關已, 怪不得很多父母都盡早送子女到外國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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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點?平時已經和立非非事不關己開,唔通仲肯咁勇武企出來反抗?

      到你真係出事,又無乜名人學者肯挺身而出為你發聲,最多呼籲大家繼續包容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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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次事件, 很多名人學者在報紙專欄裡譴責林老師講粗口的, 這才令人心寒, 事件經過這十幾日討論, 難道還不知道警察公安化才是最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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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安化又係好笑
      講到好似回歸前班差佬好公正
      話說97年6月打前﹐香港皇家警察是有政治部的﹐受英國MI-5指揮

      成日話差佬打壓反共分子﹐家陣差佬政治部都無﹐打乜壓呢﹖
      同回歸前點比呢﹖
      我反而覺得黑腳似食蕉化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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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從YouTube裡眾多現場所拍的Video來看,以及以香港警方應具有的專業知識來看,香港警方根本是無可能不懂得應該要至少把衝突雙方分開至一個不容易產生肢體衝突的安全距離。

    就算警方真的是連這樣的基本常識都沒有,但現場也有很多民眾亦已經直指應該把雙方分開而不應該去把衝突雙方圍在一起。

    照這樣看來,明顯是香港警方其實極有可能根本是參與了政治「借刀殺人」而有意那樣做,刻意去讓衝突雙方近距離接觸,以便借助一個政治團體去逼走另一個政治團體。

    這種政治上「借刀殺人」的惡劣手法是獨裁政權慣用來清除異己的卑鄙做法。

    這就確實難怪林老師會對此種卑鄙做法如此憤慨。

    如果連香港警方(甚至港府)都參與這種政治上的「借刀殺人」去扼殺政治異見人士的話,那香港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社會恐怕離末日不遠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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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來只是懷疑, 但看了梁振英昨日到天水圍與市民會面, 他的發言和在場的衝突過程, 無法不同意你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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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監警會主席講過

      對 於 警 方 處 理 法 輪 功 及 青 關 會 的 手 法 , 翟 紹 唐 說 , 兩 個 團 體 只 是 和 平 地 站 在 原 地 , 警 方 要 執 法 有 一 定 困 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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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否連勸諭對峙雙方應保持一個不容易發生肢體衝突的合理距離也是「執法」?連「勸諭」也不能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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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設立警方「封鎖線」又是否屬執法?

      若能夠設立「封鎖線」但卻又不能夠「勸諭」,那是否屬「選擇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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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片中其他警察早就勸諭了,問題是人家不聽,你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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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其它檔口被人刻意用大幅布條遮擋和滋擾,警察又會點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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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片中其他警察早就勸諭了,問題是人家不聽,你想點?//

      根據《香港條例》第228章 第4A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檔口被人刻意用大幅布條遮擋和滋擾,是否屬於「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8/s4a.html?stem=&synonyms=&query=228

      你話點解警察唔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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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依家擺明係青瓜會遮擋法輪功,警察勸喻無效就圍膠帶設封鎖區免得路人插手多生枝節本來無可厚非;但係冇下一步行動又點会唔俾人誤会幫/任青瓜會蝦法輪功?(加埋past record係青瓜会打警察、叫警察食屎、當住警察面擸把成呎長嘅刀凶法輪功...而冇後果!)分隔兩帮人係常識(免得任何一方任何一個發癲都会使局面不可收拾),如果請唔郁D青瓜人,咁咪劃多個封鎖區、請D法輪人稍移玉步入第二個封鎖區,如果D青瓜人跟入嚟,咪鎖佢哋囉(阻差辦公)。使乜搞到依家n方人士各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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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要拉走青關會,首先就要法輪功係合法霸佔個塊地黎擺檔,(即係佢已經申請左,個度淨係法輪功可以擺野係度)
      如果根本佢係霸佔緊公共地方,咁警察有咩權阻止青關會企係佢地面前??

      就好似你係旺角企係街度等人,有個人企係你面前阻住你,你可唔可以叫警察拉佢走??

      你有權企,點解其他人就冇權企??要分開佢地,咁分開邊邊?? 勸諭警察根本一路都做緊,只係林老師冇啦啦係度發難

      用霸佔公共地方既檔攤同合法既商舖招牌黎作比喻,只會先得香港人既法治常識等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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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根本佢係霸佔緊公共地方,咁警察有咩權阻止青關會企係佢地面前??//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香港條例 第228章 第4A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8/s4a.html)

      如果你刻意喺條街度「企係你面前阻住你」,構成「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話,你會觸犯上述條例。

      如果法輪功同青關會兩者都無申請合法擺檔嘅話,
      你話點解警察唔執法??

      如果兩者其中有一方有合法申請嘅話,
      又你話點解警察唔執法??

      如果兩者都有合法申請嘅話,政府點解會允許兩個檔口重疊在同一點上??

      好讓青關會去代替警察「執法」??
      咁係咪屬於「借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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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神州又表演呀﹖

      舉個好簡單的例﹐兩幫人哎交﹐只要無發生肢體衝突﹐警方憑邊條例叫人唔嘈﹖香港邊條例唔比人嘈交﹖
      其次﹐何謂合理距離﹖A企係B前面5公分算唔算合理距離﹖你講個數字出來啦﹖仲有﹐

      仲有﹐法輪功如果有合法申請﹐呢十幾年就無可能擺得如此誇張啦﹖
      至於差佬點解唔執法﹖白痴都知係唔想比人話政治打壓la﹖
      話晒而家回歸後差佬理論上老頂係阿爺嘛﹖
      反而以前回歸前﹐你反共定左仔﹐香港係事頭婆地頭﹐你唔跟規矩做事咪拉你囉﹖
      況且以前唔使出黑腳㗎﹐你想搞事都已經比政治部的你入白屋啦﹖

      我成日話香港回歸後比回歸前自由﹐因為警方無政治部﹐唔會好似以前有個隸屬MI-5的特工組織﹐出手打壓政治活動。
      如果CY真係要打壓﹐索性根據公安條例重建政治部就得啦﹖公安條例係寫到明特首有權成立特務警察組織的(Cap245sec40)﹐條例係英國佬1970年立的哦。

      至於話個miss比人做﹐本來就係佢挑機挑得低手啦﹐搞到有位比人鋤﹐再加上你地炒得咁開心﹐槍又點可以唔打出頭鳥呢﹖
      講真﹐係你地班傻仔推差佬去對立面的﹐自己傻唔好送位比人入﹐只可以怪自己低B。

      我成日叫你地有自由就唔好濫用﹐因為英國佬以前查實立下好多法例﹐執正來做係玩死人的﹐難得而家特區政府唔用﹐你地應該好好珍惜﹐唔好撩鬼索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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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文少,係你又表演支持共產黨即啩?
      你上大陸申請埋入黨,做番個貪官,
      好搵過而家做啲生意仔好多架..

      //白痴都知係唔想比人話政治打壓la﹖//
      香港警方真係驚成咁?驚到連法都唔咁執?
      搞到依家一鑊泡咁咪仲白痴..

      你喺你自己個blog度都識得話啦:
      「如果兩邊都是未經授權的公眾聚集﹐面對這類橫額大鬥法﹐
      警方當時到場點解不告兩邊在阻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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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言則你覺得攬炒係應該,
      青關會既目的唔係就係要法輪功消失,你咁做咪即係如佢地所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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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一向最支持共產黨果個係神州你啊~~
      好似呢件事你就贈送大量燃料比建制派la﹖

      不過你唔好借扣我帽子轉移視線﹐你最中意咁做﹐無用的
      邊條法例授權兩幫人打對台﹐警察可以將雙方隔開﹖
      同埋﹐何謂合理距離﹖
      答我啦!!!

      至於你話依家一鑊泡﹐當日邊個估到會炒到咁大呢﹖
      當日FLG將段片up上網﹐就係傻仔啦﹐爆粗果part竟然唔cut走
      蘋果又係低能的﹐竟然是但轉載東周段片上動新聞
      人家有位發圍又唔識冷處理﹐仲話乜鬼榜樣

      至於你話差佬白痴﹐又好笑﹐搞到而家個局面
      差佬咪大條道理執正來做囉﹖

      再講﹐呢次最落力玩大件事係某幾個激進泛民組織
      但江湖傳聞乜唔係話﹐蕭系同二黃系統都涉嫌收大陸佬錢咩﹖
      場大龍鳳究竟邊個有心炒大﹐炒到亂一亂咁﹐似乎係未知之數哦(笑)

      呢個世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邊有咁片面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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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樓上個匿名君就突破盲點啦﹖

      歷年來FLG都係打橫行唔跟規矩搞街站的
      而差佬亦因為怕比人話打壓FLG﹐隻眼開隻眼閉

      青關會存在就是逼差佬執正來做搏攬炒的
      老銅就係成功案例﹐兩瓣格屎狂貼banner﹐逼食環掃走晒兩邊
      其他地方擺明係照辦煮碗

      你明唔明主流泛民點解唔敢詳細講差佬應該點執法呢﹖
      因為差佬本來就係兩邊唔想得罪唔執法
      直接當兩兜友係public gathering﹐根據Cap245﹐30人以下gathering唔洗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任得兩幫友紮馬的

      問題係既然係public gathering﹖
      兩幫友都有集會自由﹐亦有紮馬踩對方檯的自由wor﹖
      人地青關就係要企係FLG前面﹐請問犯邊條法呢又﹖
      無犯法﹐差佬點隔開呢﹖

      叫差佬隔開兩兜友的人﹐一係法盲﹐一係本來就係唔妥青關gala﹖
      以法論法﹐只可charge對方阻街或者滋擾民居
      而事實卻係﹐攬炒就係FLG唔可以周街亂擺檔﹐即係青關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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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法輪功擺檔如果係有好似其它檔攤那樣去申請並獲准嘅話,
      當局就好難以政治理由去取締。
      所以話青關會嘅出現好可能係當局一種借刀殺人嘅做法。

      正因為青關會極可能係「奉命」去挑釁法輪功同逼走法輪功,所以我話「警方當時到場點解不告兩邊在阻街」其實係想證明以上嘅猜測。
      --------------------------------

      但文少問「警方當時到場點解不告兩邊在阻街」相信並唔係想證明有人要借刀殺人,
      係人都知道文少支持共產黨同「贈送大量燃料比建制派」gala..
      之不過文少原來係夠膽做又唔夠膽認之嘛

      文少喺度乘機博懵噏咩//無用的邊條法例授權兩幫人打對台﹐警察可以將雙方隔開﹖//
      唉..文少有冇搞錯,
      呢啲一字咁顯淺嘅嘢我以為你實識gala..
      點知你原嚟真係唔識?

      你有時抄襲嘢搬字過紙好似好叻咁
      乜你竟然無抄過:
      香港條例 第245章 《公安條例》咩?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

      我唔該你自己去睇下喇
      第245章 第17條 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17.html
      ......
      (2)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下述公眾聚集、集會、聚會或遊行,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可採取以下行動─

      (a) 對於非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不論第7或13條是否對其適用,均可阻止該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該公眾聚集,或更改該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或
      (b) 對於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或在非公眾地方的處所或地方召集或舉行的集會,或任何不論屬於何種性質或在何處舉行的聚集或遊行,均可予以停止或解散。

      (3) 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為分別地行使第(1)及(2)款所授予的權力,可作出或發出其認為是需要或適宜的命令;此等警務人員及任何其他警務人員亦可─

      (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視屬何情況而定)任何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公眾聚集或其他集會、聚集或遊行;及
      (b) 進入正在進行集會或有人聚集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第245章 第17A條 與第6、7、8、9、11、13、13A、14、15及17條有關的罪行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17a.html
      (a) 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根據第6或17(3)條作出或發出的任何命令;或......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由1995年第77號第9條代替)

      咁你依家知道//無用的邊條法例授權兩幫人打對台﹐警察可以將雙方隔開﹖//啦..

      所以話,其實警察可以將雙方隔開而唔做,
      咪好等青關會去逼走法輪功lor..

      //同埋﹐何謂合理距離﹖//咁你仲洗唔洗我解釋呀?
      唉..唔通文少真係「人蠢冇藥醫」定係另有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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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法律上對public gathering既定義為
      public gathering" (公眾聚集) means a public meeting, a public procession and any other meeting, gathering or assembly of 10 or more persons in any public place;
      睇片,佢地好似冇十個人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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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香港條例 第245章 第17條 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2.html
      “公眾聚集”(public gathering) 指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和在任何公眾地方舉行而與會人數在10人或以上的任何其他集會、聚集或集結;

      「....人數在10人或以上的任何其他集會、聚集或集結;」
      包括10人或以上的「聚集或集結」,
      當時現場「聚集或集結」的人數肯定超過10人,
      並且現場「聚集或集結」的人額頭上並無寫住是法輪功還是青關會,
      你根本無從證明「佢地好似冇十個人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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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咁咪又係即係攬炒,又係如青關會所願囉,你諗真你既目的係想一齊死定只想青關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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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咁咪又係即係攬炒,又係如青關會所願囉,你諗真你既目的係想一齊死定只想青關死先?//
      冇法律就冇民主,獨裁社會就係唔講法律,靠惡同靠睇下邊個打贏,如果香港係咁嘅社會,咁就當然唔需要講咩法律。
      但係香港相信都仲係法治之都,所以只有講法律才能夠保障到民主,否則就只會變為獨裁社會。

      所以唔好以為一講法律就等於「咁咪又係即係攬炒」。

      當時嘅情形係,青關會明顯係挑釁方,法輪功明顯係被人挑釁。

      文少話警察無權干預青關會挑釁法輪功,其實就係「贈送大量燃料比建制派」好等青關會去逼走法輪功。

      咁講法律係咪就等於「攬炒」?等於「一齊死」?
      唔等於。
      講法律係要澄清警察當時係有權去把挑釁方與被挑釁方分開一個安全距離(即係一個不容易產生肢體衝突嘅距離),使雙方都能夠和平地表達自己嘅意見。

      文少問嘅所謂:「何謂合理距離﹖A企係B前面5公分算唔算合理距離﹖你講個數字出來啦﹖」
      文少呢種挑釁性口吻無非就係想「贈送大量燃料比建制派」。

      依照法律,警察有權把兩邊分開,或者叫青關會離開一啲距離,又或者叫法輪功把攤位移開一啲,呢啲根本係好簡單嘅常識同做法。(如果有人唔服從,警察依照法律可以「(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或以及檢控)

      但係警察當時卻無那樣做,所以才與人有「借刀殺人」之嫌。

      如果警察真係把兩邊人都拉走都檢控,咁就做唔到「借刀殺人」嘅效果,咁就變咗警察自己去孭起個鑊,
      唔知警察會唔會咁蠢?

      同時你檢控咗雙方,到時法官嘅判決唔一定對警察有利的,如果認為警察係過分執法嘅話,咁就仲加拿屎上身添。

      所以,如果被挑釁方唔還手,唔同挑釁者打起上來,保持被挑釁者嘅狀況,你應該唔洗憂警察會「攬炒」。

      如果你唔講法律,咁就遲早都會畀人逼死。(佢哋喺大陸已經畀人逼死咗啦,喺香港未死就係因為香港係講法律嘅地方之嘛。所以,法律係民主社會嘅基石,唔講法律就保障唔到民主同個人嘅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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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http://billsiu.blogspot.com.au/2013/08/blog-post_9.html
      或者你要睇下佢講既野,點解警察好似唔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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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而家係話依照法律,警察當時係有權去叫雙方移開一啲距離以避免和防止可能會發生嘅衝突或打鬥等罪行,並唔係話要立刻拘捕他們。
      警察並且係有權「(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去使雙方分開一個距離,即如好似而家梁振英落區,警察「(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例如人牆或鐵馬等去把支持和反對嘅兩幫人分開至一個不容易引起肢體衝突嘅所謂安全距離(唔係文少亂up嘅咩“5公分算唔算合理距離”),而唔係馬上拘捕。

      至於林慧思事件中警察當時點解唔「(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例如人牆去把挑釁方和被挑釁方分開一啲距離,你的鏈接似乎並無滿意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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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Wong﹕

    「這位老師任教的學校會不會收到數以百計的投訴信?」﹑「會不會有人在學校附近掛橫額要求學校解僱他?」﹑「會不會有人組織集會聲討他?」
    又為何不會?

    ①在這之前﹐香港網上沒出現過網絡欺凌﹖比這更雞無蒜皮的事都出現過
    ②在這之前﹐香港網上沒出現過網絡公審﹖被起底﹑個人私隱因此被侵犯﹖沒有嘛﹖
    ③在這之前﹐香港沒出現過由網絡欺凌推上報﹐再發展成傳媒欺凌﹑傳媒公審之事﹖
    ④在這之前﹐香港沒出現過二者合一﹐之後最終身敗名裂之事嘛﹖

    網絡借刀﹑起底﹑劉爵士﹑全職賭能2世﹑趙燕萍﹑再到陳冠希
    當中以陳冠希最慘烈﹐慾照被盜外泄﹑受害者變網上被告﹑傳媒+網絡集體公審﹐最終身敗名裂﹐敗走台灣
    跟政治全沾不上邊呀。

    果然立場先行才是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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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位老師任教的學校會不會收到數以百計的投訴信?」﹑「會不會有人在學校附近掛橫額要求學校解僱他?」﹑「會不會有人組織集會聲討他?」
      又為何不會?//

      那是否「會」就是「理所當然」和應該發生的事?

      「港式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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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還有反國教時的沙田聖公會呂明才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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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文少,劉爵士﹑全職賭能2世﹑趙燕萍﹑陳冠希之事,有咁誇張到去mk 搞咁大壇野嗎?

      果然立場先行才是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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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人﹕

      去MK互片只係兩派人馬自己想抽水
      掉返轉﹐乜陳冠希唔係已經搞到身敗名裂咩﹖
      流相出來條友亦比人告

      最重要係﹐今次壇嘢個miss本身是吃虧在先
      相比底下﹐陳冠希自己私藏閃卡犯過乜錯﹖
      眾多報紙和網民又憑乜睇完人隱私﹐批人私德﹖
      陳冠希係個歌手﹐平日食女無數﹐關你摩囉叉事咩﹖

      你仲話我立場先行﹖用下腦啦﹐匿名人﹐連留言作個名都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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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梁振英落區的首十五分鐘發言(讀稿),



    包括要求吳克儉交報告。

    更顯得當日警察只設膠帶警戒線,
    讓青咩咩挑釁法輪功,
    是早有預謀經過精心部處。

    至於臨時殺出個林老師,
    就借力打擊,企圖一矢雙雕。
    片段的攝影錄像不似是臨時的業餘的,
    流放出片段看也是經過精心鋪排,
    是要趁時機射下甚至三雕四雕 。。。。Nth 雕。

    所謂:
    此地無銀三百兩,鄰家王二未曾偷。
    在旺角警方授命選擇性執法,
    更益增明顯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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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擺明選擇性執法啦
      果次家教會無論係咪左仔組織好﹐人家依足程序搞集會
      之後人力+蘭花系又派人去踩場囉﹖

      青關如果踩法輪功場叫有問題
      人力+蘭花系踩人個場又叫乜呢﹖
      邊個泛民fans批過呢﹖
      梗係唔批啦﹐只要牌頭係反共﹐就做乜春都有理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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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s. 漏了

    若今次成功,下次恐怕會是圍:
    黃之鋒小朋友,
    和他們的學民思潮,
    不要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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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老師我雖然反感說髒話的行為 但尚算理解她的激憤
      王x峰不就一個政棍麼( ´_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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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來是小事一樁,當事人也道歉了事。教協發表的新聞稿也合適, 它指 " 林老師當日本著其政治信念表達意見可以理解, 但她在與警方的爭執中言辭過激過火, 則屬不當 "。
    正如文少說一隻手掌拍不響,經兩方由文字至行動,已經成為價值立場之爭。
    我的發言是因為韓連山等支持林慧思老師說這是仗義執言及林老師接受D100訪問時重申,道歉只是因為用了不雅用語,不會後悔指摘警方執法不公。
    之後問了文少(因他中文好!)仗義執言的出處,背景及用法;再看看林老師對警方的批評在法律上成不成立。
    經文少的論述(法律及邏輯觀點)及以下博客的解釋:
    標少札記 - 青關會可以被控擾亂公眾秩序之類的控罪嗎?(法律觀點)(http://billsiu.blogspot.hk/)
    山中雜記 - 戴耀廷的邏輯謬誤 (邏輯論斷)(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
    相信自己之前在王sir的(三問林超榮)中的留言是正確。
    為什麼林老師會受到與她當天的行為更不相稱的滋擾和攻擊?我相信是因為太多像我們一樣的塘邊鶴在評論(尤其是在大眾傳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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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什麼林老師會受到與她當天的行為更不相稱的滋擾和攻擊?我相信是因為太多像我們一樣的塘邊鶴在評論//

      這個塘邊鶴可包括梁振英?

      山中:「要局長交報告等於是要用盡政府可行的權力去對付一個不懂法律、無權無勢的弱小小學教師。」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08/12/%E6%A2%81%E6%8C%AF%E8%8B%B1%E5%9C%A8%E6%83%B3%E4%BB%80%E9%BA%BD%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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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質疑警方執法不公:

      「匿名君在青關會可以被控擾亂公眾秩序之類的控罪嗎?之三,舉了警察對青關會黨羽持刀視若無睹,要我評論。......不論何黨何派,在公眾地方持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管有沒有傷人,沒有理由不拘捕調查。如果有事實根據,警方卻置若罔聞,便欠市民一個不執法的解釋。

      S君提供那一段蘋果新聞片,顯示不少暴力鏡頭,根本不是政治黨派之間的示威衝突,是典型新界土匪,張牙舞爪,沒帶狗罩,四處亂噬。如果警方不對這些真流氓採取行動,梁振英沒有理由不責成警務處長提交報告。」

      http://billsiu.blogspot.hk/2013/08/blog-post_3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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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覆Meshi兄,我的意思是因為大家的參與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現在發展到特首的介入,實屬不幸。
      標少的文章不是質疑警方執法不公,而是解釋給S君為何在「青關會可以被控擾亂公眾秩序之類的控罪嗎?之三」對警察執法公正的判斷及法律依據。而標少在解釋中說:「但我講單一事件,就算一件事沒有執法不公,不能因此推論另一件事也一定如此,相反而言,一百件執法公正的案也不會使不公的一件也變成公正。」
      Meshi兄的引用標少的文章犯了斷章取義。正如標少對戴耀廷教授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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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煉金術師兄:

      斷章不一定取義的,否則所有文章引述別人時都要全篇乃至全書引述,豈不荒謬?且就原文有關部分作一下語篇分析(discourse analysis):

      語步(move) I
      ==============================================
      在上一篇,S君質疑我對警察執法公正的判斷,而匿名君在青關會可以被控擾亂公眾秩序之類的控罪嗎?之三,舉了警察對青關會黨羽持刀視若無睹,要我評論。
      ==============================================
      <--這裡是說明他的評論的話題是「警察對青關會黨羽持刀視若無睹」。

      語步 II
      ==============================================
      未評論之前我要先講清楚,我評論林慧思事件警察是否執法不公,並沒有廣泛討論警察整體執法態度,我一路的講法只限於一件事的法理依據,當然接二連三發生的事都有警察處理手法的問題,自然會產生累積效應(cumulative effect)。但我講單一事件,就算一件事沒有執法不公,不能因此推論另一件事也一定如此,相反而言,一百件執法公正的案也不會使不公的一件也變成公正。
      ==============================================
      <--這裡是「未評論之前」的一些說明。主要目的是指出他評論事件是「一單還一單」,林慧思粗口事件沒有執法不公,不代表青關會持刀事件沒有執法不公,反之亦然。

      語步 III
      ==============================================
      不論何黨何派,在公眾地方持刀,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管有沒有傷人,沒有理由不拘捕調查。如果有事實根據,警方卻置若罔聞,便欠市民一個不執法的解釋。
      ==============================================
      <--這部分才是就話題「警察對青關會黨羽持刀視若無睹」作評論。首句明顯認為「警察對青關會黨羽持刀視若無睹」是不對的,但第二句有「如果有事實根據」墊底,未完全確定警方真的曾經這樣做,所以我說標少是「質疑」警方執法不公(正),而沒說他「指責」警方執法不公(正)。

      由此可見,Move I是話題,Move III是對話題的評論,兩者是結構是緊密相連的,是主榦;反而Move II是插入的部分,是附加說明,是枝節。如果要引述標少對「警察對青關會黨羽持刀視若無睹」的評論,當然是引Move III,而不是Move II。

      閱讀理解練習完畢。如果閣下是我的學生,恐怕要因錯失要旨而給扣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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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覆Meshi兄,對不起。因我們之前的討論是林老師的事件,我誤以為Meshi兄用標少解釋S君提供那一段蘋果新聞片來引證警方在林老師的事件是執法不公。
      但我認為用「標少質疑警方執法不公」中「質疑」的用詞有曲解標少文章的原意。標少只是以事論事,如果A,則B。
      因我中文水平不高,可能會理解有偏差。如要再深入研究,可請教文少。他的中文水平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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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煉金術師兄:

      //但我認為用「標少質疑警方執法不公」中「質疑」的用詞有曲解標少文章的原意。標少只是以事論事,如果A,則B。//

      質疑當然是以事論事、以事實為據了,否則就是老屈而不是質疑了。另外,用「如果A,則B」條件句也能表達質疑吧?正如標少另一帖說:「[如果]這番言論發自他內心的話,那麼他的腦袋出了問題,若然是智囊出謀獻策,這智囊肯定智商出了問題。」(http://billsiu.blogspot.hk/2013/08/blog-post_12.html)就是質疑梁振英在天水圍的一番言論沒有智慧。

      //因我中文水平不高,可能會理解有偏差。如要再深入研究,可請教文少。他的中文水平很高。//

      如果文少來指教,當然無任歡迎。我跟他在FB也常談論中文問題,我還等待他把一些「研究成果」寫作博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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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嘩嘩嘩﹐我最憎人話我中文水平高gala
      我多次強調中文只得初中水平咋﹐阿Yan早排先無恥地係FB訕笑我中文差﹐你地即係點﹖(汗)

      又﹐我查實完全唔知你地講緊乜﹐標少係邊位我又唔識
      你地自己傾得高興就得啦﹐唔好叫埋我加入戰團
      我得閒研究下個「愛」字點解會係形聲字好過。

      btw, Meshi﹐甴曱病毒擴散中﹐X你個Y
      而家連金寶綠水個廣告都學人寫甴曱﹐
      我寫博沒用的﹐人類文明要靠你啦﹐以你個人名義寫去報紙教育版之類講下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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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以事論事,請問一句:

    林慧思受恐嚇,跟她在事件中的表現是對是錯是不是兩件事?
    因爲林慧思受恐嚇,所以她是對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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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提起林慧思受恐嚇,警方好似沒有積極跟進,恐嚇是刑事罪,社會的效果很嚴重,爆粗只是雅與俗,不是對與錯,大家應分清楚問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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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慧思受恐嚇,跟她在事件中的表現是對是錯是不是兩件事?
      因爲林慧思受恐嚇,所以她是對的,是這樣嗎?//

      - 不是。我指出的是,就算林慧思的行為是錯的,也與她受到的滋擾和攻擊不相稱,她受到的已是政治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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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家警察處理手法,她不認同,便大駡是公安,亂扣帽子。假如這稅種人當權,其他人受的政治逼害,也可能不小。

      再講,聽過她的道歉錄音,看過聲明,事至今曰,她没有向受侮辱的警員道歉。 只認為自己處理這件事情不當。 我感受唔到佢既誠意,自己有得罪人。

      雖然如此,以事態的發展至今日為止,我暫時仍視佢為受害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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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老師毋須單方面向她辱罵的警員道歉, 因為相嗌唔好口, 林老師用詞雖有過火的地方, 但警員拒絕回應她的質問, 態度差劣, 並要威脅要拘捕她, 明顯地, 警員亦有不對的地方. 若然, 一人行一步, 警方願意向林老師道歉, 我估計, 林老師亦會向警員道歉, 大家握手言和, 冰釋前嫌, 不究既往, 大團圓結局. 不過, 有人說過, 警方執法需要向市民道歉是天方夜譚, 故此, 警民關係難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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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恕我不能夠同意。 我睇過不同的 youtube 片, 警員拒絕的態度,雖然不可稱為友善。 我唔應同是差劣。

      根據現時的法例,警員確實是無需要即時回應她的質問。在她衝入防線後,確實有權拘捕她。 警員以堅定的態度講出,政府社會認可的執法權限,以及提出若林不合作,將面臨的後果。 這怎麼會明顯地, 有不對的地方?

      再講, 判定一個人的態度,神情, 語調, 可以很主觀。 出言不停地辱罵, 不但無禮,還亂扣帽子。 在這樣的情況下, 沒有任何一位警員「相嗌唔好口」, 對她作出反擊 。 若公道真的自在人心, 你不覺得警員 當時對她已經很寬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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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她衝入防線後,確實有權拘捕她。

      I doubt

      再論林慧思事件──關於「封鎖區」

      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8-02-2013/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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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又係謝連忠呢條友﹖
      竟然話差佬拉封鎖線的法源只有公安條例
      平日crime scene拉封鎖線﹐唔通又會係根據公安條例呀﹖
      自己無讀有關警權的法例﹐又要死去講
      傻的嘛都知道差佬當日到場﹐係因為有人報案
      警隊條例第10條﹐如出現警隊守則手冊12-14內所述罪行﹐調查中便可在涉案現場拉封鎖線gala﹖
      你唔係涉案人士入封鎖線﹐唔係告你阻差辦公﹐唔通係去告你非法露械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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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政府就版權條例中關於戲仿行爲是否獲得豁免,提出三個方案諮詢公衆。請問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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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老師昨天屌警察老母,今天受恐嚇報警求助。
    佢真係好灰X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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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有對某啲醫生嘅行為唔滿意咁你係咪就以後都唔準去睇醫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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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邏輯題
      你覺得威爾斯親王醫院班友係黃綠e生﹐你有病去返果間醫院睇呀﹖
      你話香港警隊選擇性執法﹐比人恐嚇梗係打電話比美國總領事申請政治庇護啦(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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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邏輯題
      有話叫你番嗰間醫院睇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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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答案﹐香港有好多隊差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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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答案,林老師話『x「你」老母”』,有話『x「嗮全香港所有警察啲」老母』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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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教授,
    講問你"有話直話"那個模件怎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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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You are an asshole! You tempt Ms Lam to say sorry for another dirty word that she just didn't say it at all. You already think she made that another dirty word. You are a cunning jerk.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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